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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敲响“第一槌” 自贡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首次公开庭审

2021-10-26 11:12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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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网记者 欧亚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近日,在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中心,随着一记庄严的法槌声响起,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正式开始了首次公开庭审。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去年4月,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中心揭牌成立,下设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对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全力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的形成。此次,庭审合并审理了原告某株式会社诉荣县某某化妆品店、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自流井区某某饰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

看案情——

某株式会社称其为“纳益其尔”“ NATUREREPUBLIC”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经原告市场调查发现,四被告销售的该品牌舒缓保湿凝胶系假冒产品,并非原告所生产的产品,因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分别起诉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四被告均辩称,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对于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并不知情,不构成商标侵权。

庭审后,合议庭进行休庭评议,认定四被告销售的产品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非原告生产制造的合法产品,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当庭判决:荣县某某化妆品店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500元,自流井某某饰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我市相关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及部分个私企业代表观摩了此次庭审。“此次合并审理的四个案件标的虽小,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很好的典型意义和代表性。”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观摩庭审、以案说法,进一步提高了个私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对经营者诚信经营起了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自贡正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针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正是自贡打造硬核竞争力、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此后,作为此次庭审审判长的市中院副院长余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为民释法。

记者:四被告只是销售商,为什么会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经现场实物比对,四被告销售的产品没有正品的防伪标志,且部分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列明进口化妆品相应的商检及批准字号。因此,认定四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四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记者:为何荣县某某化妆品店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查明,荣县某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虽系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的经营主体,但三个店铺所使用的店铺名称均为三某化妆品店,且均由三某化妆品店实际经营,经营者均系家庭成员,故认定荣县某某化妆品店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系共同经营,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那么,同样是构成侵权,为什么荣县某某化妆品店等三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明显轻于自流井某某饰品店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官:庭审中,荣县某某化妆品店等三被告分别向法庭举示了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及被告支付的与之相应的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向案外人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三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已尽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三被告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认定三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荣县某某化妆品店、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构成侵权,但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只需要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自流井某某饰品店所销售的产品没有进口商品的商检信息及中文标签,且进货单上记载的进货信息与商品无法匹配,所以,无法证明其在进货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全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工作会(资料照片)全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工作会(资料照片)

执法人员检查专利、商标代理机构(资料照片)执法人员检查专利、商标代理机构(资料照片)

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料照片)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料照片)

编辑:彭彦彰

责任编辑:钟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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