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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猎捕老鹰案件

2021-12-06 15:52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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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波 宋君常 自贡网记者 黄鸿

“我们开车看见天上有老鹰在飞,就在附近布置好陷阱,用活老鼠引诱老鹰来捕食,老鹰的翅膀很容易被粘在涂满强力胶的竹签上。”被告人当庭陈述。

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左右,杨某昆与曾某(在逃)一起到泸州市叙永县猎捕老鹰。二人驾车发现老鹰后,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竹签、强力胶、活老鼠等工具猎捕老鹰,连续两日在叙永县共捕获老鹰5只。

2021年1月31日,杨某旭、何某与曾某(在逃)到云南后,萌生了猎捕老鹰贩卖牟利的想法。2月1日,三人看到天空有老鹰盘旋,杨某旭和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竹签、强力胶、活老鼠等工具猎捕到老鹰3只。次日,杨某旭、曾某与何某在返回荣县途中,在宜宾捕获老鹰1只,何某帮助收拾了竹签。2月3日杨某旭、何某与曾某在泸州境内再捕获老鹰1只。

2月5日,杨某旭与何某出售老鹰时,被荣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捕获的10只老鹰为普通鵟,鸟纲鹰形目鹰科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3只经救治无效死亡。

 富顺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流窜多地作案,利用特殊工具猎捕老鹰(鵟),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富顺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杨某旭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杨某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猎捕的老鹰(鵟)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4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编辑:彭彦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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