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黄鸿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有关规定,我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等,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提交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应于次年1月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1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度,应于本季度结束后15日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完成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好有关资料。同时,填报中把好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时保质提交执行报告。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彭彦彰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喻佳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