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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群众身边的违法案件!自贡公布“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2-03-23 11:16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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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网记者 欧亚非

让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典型案件曝光,努力创造更加优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日前,我市向社会公布“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广告发布、食品生产、美容美发等领域。据悉,“春雷行动2022”将持续至3月31日。

从2021年12月20日起,自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铁拳出击护民生,铁腕治乱促发展”为主题的100天执法行动,各相关执法部门紧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范围广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未成年人保护”“打击乱评比乱排序”“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民生计量”“知识产权保护”等7个执法子行动,依法查办了一大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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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1日,我市公布了“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典型案例,包括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案、富顺县某五金配送中心销售假冒伪劣电线案、富顺县某药房违规销售处方药案、富顺县某酒楼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涉嫌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和假药案、沿滩区沿滩新城某蛋糕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高新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等案例。

此次公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共有8起。

内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内江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内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内江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代理制作的“内江欢乐海底世界”项目视频广告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于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9日在贡井区西城尚峰等小区电梯轿厢视频上发布。

内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内江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2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上述两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分别罚款10万元。

 

自贡市某食品加工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查,在2021年10月25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1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整改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荣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蛹虫草人参枇杷膏产品时,通过幻灯片以授课讲解的方式进行宣传推销产品。幻灯片课件上含有“有效清除肺部垃圾、呼吸道感染所引起的各种炎症,杀死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肺部病变的细菌和病毒,远离肺癌”等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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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某美发店涉嫌对经营的商品性能、用途
曾获荣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2年1月11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富顺县某美发店监督检查时发现:桌面上摆放的宣传画报标有“九溪堂医用冷敷贴 适用:痛风、咽炎、鼻炎、前列腺炎、乳腺炎等,标本兼治。告别疼痛,更舒适、更快捷更贴心”等字样;店面墙壁悬挂有《全国质量信誉保证·畅销品牌》《中国产品质量放心企业》《3·15重点推荐品牌》等3张证书,经初步核查,上述证书系当事人制作的虚假证书。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未按规定留样案
经查,2021年6月15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夏威夷蜜桃·菠萝风味”雪糕未留存样品,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生产的“夏威夷蜜桃·菠萝风味”雪糕仍未留存样品。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2月21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安区某西饼店涉嫌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年2月15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交易日常监管中发现,大安区某西饼店经营者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其制作的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样式的蛋糕照片,并配有相应文字。经初步核查, 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平面“冰墩墩”造型和立体“冰墩墩”造型蛋糕照片,并配有“又是一款冰墩墩”和“冰墩墩”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

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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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居民气费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按照一阶2.26元/立方米、二阶2.71元/立方米、三阶3.39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根据自贡市沿滩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9年4月25日出台的《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该区的天然气从2019年4月开始按照一阶2.25元/立方米、二阶2.70元/立方米、三阶 3.37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当事人未按新文件规定执行,致使执行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第一级、第二级比现行定价高了0.01元/立方米,第三级比现行定价高了0.02元/立方米。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当事人共销售居民用气9790991.00立方米,因无第三级收费,故违法所得为97909.9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15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清退部分违法所得26884.16元、罚款73432.43元的行政处罚。

 

自贡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经查,2021年11月2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自贡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治疗室急救箱内有已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规格:0.7×25TWSB,注册证编号:国药准字20153152173;产品批号:批190506;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20190506,失效日期:20210505;数量:1袋)。因急救箱内的医疗器械为急备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2年2月1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陈翠

责任编辑:彭彦彰

编审: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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