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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将被惩戒!快来看哪些是公租房失信行为

2022-05-01 08:40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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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记者 张明海

4月29日,四川在线记者从住建厅获悉,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四川将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公租房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公租房失信行为将被惩戒——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三个省级层面建立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为何要对公租房进行信用管理?

四川为何要探索对公租房进行信用管理?

四川在线记者了解到,目前,四川省已有75万余住房困难群众住进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保障手段,在解决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中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 ” 省住建厅住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但是,随着公租房分配入住后,一些“乱像”却出现:部分承租家庭违规转租转借、长期闲置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类情况,2021年上半年,四川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全省公租房“两清单、两机制”专项行动,进行公租房专项治理清退,在推动公租房这一社会公共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也维护了其他待保障群体合法享受公租房住房保障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探索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省住建厅住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工作,积极引导保障对象诚信履约,保证公租房这一保障性资源的公平善用。

哪些是公租房失信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标准,同时,按照标准对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 对于在公租房租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转租转借、恶意破坏、拒交租金、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和拒不退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那么,失信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对于失信行为的具体形式,《指导意见》表示,依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拒不腾退的;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

失信将面临哪些惩戒?信用可以修复吗?

公租房失信行为,将面临惩戒。《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情况,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都有哪些惩戒?“一方面是限制续租换租,比如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还将探索打通档案数据库与“信用中国”共享通道,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对象予以联合惩戒。

“惩戒不是目的,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保障家庭诚信履约,营造住房保障领域良好信用环境,这才是真正目的。”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坚持教育在先、告诫在前,引导公租房承租户诚信申请、自觉履约。

那么,信用可以进行修复吗?答案是可以的。

一方面,可以进行信用查询。通过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保障家庭可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

同时,支持保障家庭修复信用记录。《指导意见》明确:保障家庭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通过自主解释、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

编辑:张驰

责任编辑:马莉莎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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