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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保局出台9条措施,全力保障地震灾区群众医疗救治

2022-09-06 19:00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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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9月5日,甘孜州泸定县发生6.8级地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灾后医保工作,全力保障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9月6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就做好灾后医疗保障工作提出9条措施,同时要求甘孜州、雅安市及相关市(州)医疗保障局做好地震灾区药品价格动态情况监测,确保急需药品及时、有效供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地震灾区就医秩序,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9条措施分别为——

参加基本医保的因灾受伤人员治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尚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因灾受伤人员,实行“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即可享受相关待遇”的应急措施。

对灾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按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

因灾导致急救、抢救受伤参保人员,必须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可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异地就医的,可先治疗、后备案。

因灾受伤人员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周期,切实减轻因灾受伤人员的垫支负担。

对因灾受伤人员救治需要但未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械,按规定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疗机构可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对应急救治期间急救、抢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不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结算范围。

对承担因灾受伤人员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预拨部分医保基金,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张驰

编审: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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