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信访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进行缠诉闹访,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及通道、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阻碍执行公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二)在车站、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故意裸露身体,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以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
(四)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七)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八)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短视频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或向境外提供相关虚假信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九)对依法履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博客等网络媒体为平台,对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诋毁、骚扰,或者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等为要挟,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十)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
(十一)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到非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的;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赴省进京实施本条第一至第十二项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指定的接待场所实施本条第一至第十二项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承诺书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予以严惩。
四、律师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从业人员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司法局
自贡市信访局
2022年12月16日
编辑:马莉莎
责任编辑:张驰
编审: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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