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缪静
“感谢法官为企业生存考虑,我们一定按照重新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近日,南充市蓬安县某建材厂负责人激动地对贡井法院执行法官说道。

2022年9月,原告邱某与被告蓬安县某建材厂因买卖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12月前支付332074元货款。2022年12月,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蓬安县某建材厂的生产经营陷入重重困难,无法按期履行和解协议。2023年3月,申请执行人邱某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采取查封或变卖以偿还货款的恢复申请。

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执行法官远赴300公里外的蓬安县,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发现企业有库存的砖瓦,经询问价值100余万元,因前期疫情影响未出售,即便部分出售也未收到货款,导致工人工资未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也未付。该企业负责人介绍,从2023年2月开始,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陆续有客户前来洽谈业务,若这时选择查封或变卖生产设备和资产,势必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执行法官掌握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在此过程中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拟定了新的执行和解方案。通过被执行人蓬安县某建材厂陆续销售存货和逐步恢复生产方式回款,在五个月内将货款付清。若照此方案,申请人邱某的债权可清偿,被执行人企业也可得以运营,“双赢”的可能性较大。
据了解,本案的执结是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执行理念,与其“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考量强制执行力度与强制执行温度二者之间关系,用“柔性执行”替代“刚性执行”的结果,彰显了司法温度,达到了定纷止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用实际行动不断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编辑:钟小璐
责任编辑:马莉莎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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