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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信用修复是珍贵的“后悔药”

2023-07-17 07:09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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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自贡日报02版《经营主体信用可修复》一文,报道了我市出台相关实施办法鼓励失信人重塑良好信用。笔者认为,信用修复是珍贵的“后悔药”,失信人一定要特别珍惜,积极重塑良好信用。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建立了有威慑力的失信约束制度。“信用拉黑”几乎人尽皆知。但失信约束的目的不是把人“一棍子打死”,而是督促个人和经营主体在未来更加守信用。所以,有失信惩戒制度就应该有信用修复制度,二者双管齐下,既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又允许并鼓励失信人自我纠错,这样更利于诚信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改过自新,善莫大焉。信用修复制度给了经营主体重塑信用、重新做人的机会,是一粒珍贵的“后悔药”,经营主体一定要“服用”好,积极自我纠错、改过自新,主动消除因失信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

信用修复制度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改过自新后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应帮助其尽快、尽量方便地实现信用修复,这是服务好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应履行的责任。

人无信不立,市场主体无信则寸步难行。任何人、任何市场主体都应该认真履行承诺、诚实守信经营,这样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良好发展,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蒋周德)

编辑:钟小璐

责任编辑:马莉莎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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