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王梓薇 周敏
近日,贡井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男女双方恋爱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婚约财产的纠纷。

张某(男方)、余某(女方)于2022年6月相识,2022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并相互见了家中长辈,后双方于2023年2月分手。交往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余某转款上万元,还向余某一次性银行转账35万元用于余某购买车辆。现双方分手无和好可能,张某认为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余某应将赠与钱款返还。余某则表示,在交往期间,张某系自愿负担双方的共同消费,且张某的每笔微信转款均有特定用途。双方是因性格不合而和平分手,张某赠送钱物给余某也不是为了缔结婚姻,且在交往期间,张某还自行书写了一份“协议书”以及“车辆赠送协议”,表明其自愿赠与余某诉争钱物,“协议书”以及“车辆赠送协议”均没有约定是附条件的赠与。而且“协议书”还载明,若出现分手,原告人自愿将钱物全部赠与被告,故不同意返还原告人财物。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给付钱款的行为应当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常识、双方自身的经济状况及公序良俗。张某的行为固然不可取,但余某在双方交往期间接受大额财物的行为,其自身应当有所预见,否则也不会要求张某书写自愿赠与协议且分手后不得反悔的字据。因此,双方达成张某基于情谊在微信支付的钱款不予退还,但余某需将车辆返还张某的共识。经法官多次调解,向原、被告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达成一致意见,由余某一次性支付返还张某15万元。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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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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