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幸维微 李婷
对此,记者从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如果该公司系外省检测机构到四川省承担检测业务,应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如果该公司是在我市投标则无需备案,但是根据《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链接:http://www.zg.gov.cn/web/scxzfbzj/dep_tzgg/-/articles/16114671.shtml)的要求,市外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应向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告知登记。
申请登记的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检测项目对应检验检测资质。
首次申请告知登记的检测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查原件、收复印件):
1.自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表(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
3.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检测资质证书正副本、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1份);
4.检测机构主要从业人员名册、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格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等)、社保凭证、任职证明文件(劳动合同、聘书)等证明材料(1份);
5.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有效凭证(1份)。
编辑:周姝
责任编辑:郑皓匀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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