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 天下 发现自贡 文化 健康 教育 商圈
搜索

【已失效】【养老政策】自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11-21 14:47 自贡网

0

分享

自贡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民发〔2022〕23号

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社军局:

我市探索老年助餐服务点建设,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经过摸索各项运行机制基本成型,为巩固老年助餐服务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特制定了《自贡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相关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报告。

                                 自贡市民政局

2022年2月24日

自贡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自贡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助餐服务点”),是指经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社军局)认定并报自贡市民政局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助餐服务点实行“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的多方支撑方式,并围绕合理膳食、食材搭配和减盐、减油、减糖(“三减”)为老年人提供营养健康餐食。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范围:1. 专业养老定点服务机构,如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民办嵌入式养老机构。2.市场化定点服务机构,如社会化餐厅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社会企业。

第五条  条件:1.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等满足服务需求必须的项目。3.已制定规范的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 申请、确认及变更 

第六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根据自愿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资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不再受理准入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1.《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2.《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国家或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有从业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从业许可或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6.服务机构制定的老年助餐服务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认定:区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服务机构情况结合区县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布局规划(每个区县在试行期运行3个点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1个点位,必须做好老年人需求等可行性分析。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中央厨房集中供餐),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服务主体资格,并签订《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模板)》(附件3),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各区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模板)》内容进行完善。

第八条  公布: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名单》(附件4)报自贡市民政局备案,在备案后领取“盐都老年助餐服务点”授牌悬挂于助餐服务点营业场所大门口显著位置并通过街道、社区和其它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助餐服务点纳入自贡市智慧民政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

第九条  变更:助餐服务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资料包括《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5)及变更有关的证明资料等。区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变更后的助餐服务点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待信息平台修改完善信息后,区县民政部门通过街道、社区和其它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管、投诉处理及考核评估 

第十条 监管:1.服务主体的经营资格、卫生、消防、安全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2.市民政局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助餐服务点管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各区县助餐服务点服务情况进行抽查。3.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助餐服务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监督。对投诉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超过2次的助餐服务点,须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对损害老年人利益的助餐服务点,须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对连续受2次以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而未能及时整改的助餐服务点,应及时解除服务协议;发现助餐服务点服务主体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套取的金额,即时解除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服务投诉处理。投诉涉及助餐服务点服务质量和规范等问题由街道做好政策解释、处理回复;涉及助餐补贴及优惠等政策问题咨询市民政局,做好政策解释、处理回复;涉及经营资格、食品安全等问题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处理回复;涉及消防安全等问题咨询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处理回复。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区县民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助餐服务点考核工作,重点围绕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质量、服务管理、满意度等方面,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与服务主体续签或终止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续签:经区县民政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在助餐服务点自愿的前提下,可继续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终止:1. 助餐服务点经考核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继续签约。2.因违反第十条规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助餐服务点,两年内提交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不予受理。3.长期未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4.助餐服务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5.助餐服务点自愿终止服务的,需报请相关区县民政部门,说明终止服务原因,经协商后可终止服务。

经确认终止服务主体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须向定点服务机构出具《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解除协议通知书》(附件6),收回“盐都老年助餐服务点”授牌,通过街道、社区和其它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在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服务机构信息。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奖补政策。助餐服务点在规范经营并严格执行与区县民政民政部门在协议中明确的普通老人优惠价和特殊老人优惠价的前提下,助餐服务点的运营机构在单个助餐点月供餐量达100人次以上(以平台数据信息为核算依据,下同)的可根据其餐饮服务经营风险等级按月享受运营基础补贴,具体等级标准为:1. B级及以上的可享受2000元/月运营基础补贴,C级可享受1000元/月运营基础补贴,C级以下不享受运营基础补贴。2.凡在月度内发生投诉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或服务价格超过2次的助餐服务点,经整改合格的,其当月享受运营基础补贴标准向下降一级直至取消;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当月运营基础补贴。3.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解除协议的助餐服务点,取消当月运营基础补贴。

助餐服务点的运营机构在单个助餐点,为老年人(含特殊老人)供餐可享受2元/餐运营奖励补贴,月供餐量达200-499人次的,可享受4元/餐运营奖励补贴,月供餐量达500人次以上的,可享受5元/餐运营奖励补贴。在此基础上,为特殊困难老人(60周岁以上的散居特困人员,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年人,居家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需在系统内申报为特殊困难老人)供餐的,享受特殊老人3元/餐运营奖励补贴。老年人可在全市任一助餐服务点就餐,每人每天最多可享受2次补贴,且补贴时长间隔不低于3小时。养老机构内入住老人已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再重复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六条 补贴核发。各区县民政部门对各助餐点在规范经营、服务质量、价格执行等方面严格监督把关,与相关部门联动获取各助餐点餐饮服务经营风险等级、行政处罚情况,依据自贡市智慧助餐服务系统对助餐人次进行核算(以平台数据信息为核算依据),按月结算拨付至助餐服务点。运营补贴据实据效进行补贴,上级补助资金当年未完成补贴的,应结转到次年继续补贴。

第十七条 商家让利。商家享受奖补政策支持,应按照薄利多销原则向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与区县民政民政部门在协议中明确普通老人优惠价和特殊老人优惠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在市民政局备案的助餐服务点,不再重新办理申请、复核、签约,待现服务期履行完毕后,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中与《自贡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中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2.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承诺书

3.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协议书(模板)

4.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5.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6.自贡市老年人助餐定点服务机构解除协议通知书

附件.png
扫描二维码查看

编辑:冉华阳

责任编辑:周馨钰

编审:吴山冠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6-2024 WWW.ZGM.CN 自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日报社 主办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1240号自贡报业大楼 电话:0813-8220769 8220773 邮箱:webmaster@zgm.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16 蜀ICP备11013724号 川公网安备51030002000105号

涉本网站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13-8220769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8220770 电子邮箱:wcn@zgm.cn |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渠道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12377 |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3-8220770 | 涉企举报专区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813-2988060 电子邮箱:zgsscjgjyj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