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次轻微违法
告知承诺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 知
自环发〔2023〕13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局:
《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实施办法(试行)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
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营商环境优化条例》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涵义
本办法所指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首次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后,经生态环境部门教育和告诫,自愿承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本办法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全面衡量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
(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度等,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推行告知教育、承诺改正,实施首违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办法,应向当事人告知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四)诚实守信原则。行政相对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整改后再犯的,应对其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适用范围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不罚办法: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实施程序
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符合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不罚情形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在固定证据后,填写《首违告知承诺不罚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区县执法大队负责人、法制负责人、区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下达《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告知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自愿签署《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后,在承诺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未履行告知承诺免罚义务的,视为未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3.各区县局应于当事人履行义务或立案查处后,将有关材料、证据等存档备查,并同时填写《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告知承诺不罚台帐》。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修改后及时作相应修订与修改。各区县执行本办法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
2.自贡市生态环境局首违告知承诺不罚审批表
3.自贡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告知承诺不罚台账

编辑:李钰华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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