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民政局 自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民发〔2021〕173号
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事局,财政局:
自贡市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民政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21年11 月 26日
自贡市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我市城乡群众殡葬负担,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精神,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两地殡仪馆火化的自贡市户籍城乡居民(含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补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2.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死亡并在自贡市区域内殡仪馆火化的非自贡市户籍下列人员,补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2)驻自贡市部队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
(3)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4)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
(5)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6)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补贴项目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50公里以内);
2.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
3.3天以内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含3天);
4.1年内骨灰寄存费(含骨灰寄存1年、骨灰安放证、瞻仰骨灰);
5.20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盒;
6.消毒、装卸基本服务费。
(三)补贴标准。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提供的不超过确定档次、标准的实际发生费用补贴。丧属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服务的,更高档次服务费与上述项目服务费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丧属选择项目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支付。丧属选择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聘请非殡仪馆提供服务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在自贡市以外火化的费用,参照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进行补贴(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参照市殡仪馆;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县殡仪馆)。
二、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各区(县)财政预算,除中省补助资金外,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含高新区)所需资金的20%,其余由各区负担;扩权县市级财政不负担,由扩权县全额负担。自贡市户籍人口所需补贴资金由对象户籍所在区(县)、高新区管委会自筹解决;非自贡籍的其他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由对象居住地所在区(县)、高新区管委会自筹解决。
(二)办理程序及结算方式。
1.申请。申报人通过“自贡惠民惠农一卡通”微信小程序申请。申请时需上传: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家属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殡仪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正式票据等材料照片。
2.审核。由乡镇(街道)通过“自贡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核系统对申报对象死亡人员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补贴对象予以通过,并录入补贴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审核通过的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审批。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军局通过“自贡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核系统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绿色惠民殡葬政策补贴项目申请进行审批。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和补助金额。
4.补贴发放。绿色惠民殡葬政策补贴纳入自贡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进行发放。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报人社会保障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实行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公示、解读和宣传,确保群众广泛知晓,确保符合条件对象都能享受到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贴。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组织实施工作,荣县民政局、富顺县民政局要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殡葬改革规定和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督促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三)强化基础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市殡仪馆要认真做好火化遗体等殡葬服务信息共享、核对和上传工作,确保数据精准、统一。
(四)加强执行跟踪。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执行跟踪监督。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自贡市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自民发〔2019〕113号)自2021年5月31日废止。
编辑:周馨钰
责任编辑:冉华阳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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