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荣县旭阳镇环城东路路段,遇迎面黄某驾驶的川C8***8小型轿车正在绕行路边停放的川C7***1小型轿车时,因其操作不当,致摩托车倒地侧滑,并与上述两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何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抽血检验,驾驶人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3.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且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夜间行车中,未降低行驶速度。何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的同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驾驶人郝某因不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驾驶人黄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荣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乘摩托车时,务必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切勿酒后驾车!
编辑:李冉
责任编辑:冉华阳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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