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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消失的手机

2024-01-31 16:12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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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顺法院板桥法庭内,领到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的小陈,颇为动情地要求与法官合影留念,“我第一次经历打官司,没想到富顺法院的工作可以做得这么到位,感谢法官,你们辛苦了!”
纷争缘起:网约车上遗失的手机

9月的某日晚上,小陈与朋友聚会后,乘坐滴滴车时慌忙之中将手机遗落在车上。随即拨打滴滴公司服务热线,在客服的指引下联系上了司机,但司机查看后发现车内并无手机,后经报警调取车载视频,确认手机被之后上车的乘客卓某拿走。

依视频为证,小陈要求卓某归还手机,但卓某却称没有拿手机,多次联系沟通均无果,遂将卓某告至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在与卓某交流中,亦感受到卓某态度的坚定,其声称完全不知情,不知小陈所谓何意。

真相显现:被扔掉的西瓜

庭审中,卓某仍然坚称自己未见手机,并称其是做长途客运生意的,不会贪图这点便宜,来应诉是因为尊重法律。

法官遂决定当庭播放视频。视频显示,小陈下车后,手机确实遗落在车辆后座座椅上,相距一分钟后卓某上车,上车的卓某手提大包小包,随手将物品放在后排座椅上。下车时,卓某拿起小陈的手机看了一会儿后,将其放入了塑料袋。

视频放完,卓某感到有些惊愕,随后恍然大悟,那天她与丈夫都喝了酒,有七八分醉意,那个塑料袋装了一个西瓜,本准备回家后吃个冰镇西瓜解酒。但下车后,在搀扶醉酒丈夫的过程中,不慎摔碎西瓜,于是将整个袋子扔进了垃圾桶……

是非明断:误会消除当庭赔付

在确认了上述案件事实,平息了双方的言语纷争后,原、被告终于缓和下来,并有了协商解决的意愿。

法官告知被告,本案中滴滴车上遗落的手机并非无主物,而仍为原告间接控制所有。被告无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手机被其拿走导致脱离原告控制,并最终毁损的行为均由其实施,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庭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对赔付金额达成了一致,被告当庭交付了赔偿款。这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贺茂华、张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实习编辑:袁诗卉

责任编辑:冉华阳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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