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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来了

2024-02-02 16:34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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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2月2日,川观新闻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该厅会同教育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印发相关办法,对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开发等,进一步细化明确。

2021年,四川省出台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暂行办法,在施行期间运行平稳。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保护超龄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化解企业用工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在充分调研、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并参考浙江、上海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的《办法》有哪些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是超龄从业人员范围界定,新《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

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方面,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保为自愿行为,且参保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此外,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李钰华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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