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 天下 发现自贡 文化 健康 教育 商圈
搜索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暴 法院认定属正当防卫

2024-06-20 09:10 人民日报

0

分享

【案情】

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邱女士选择与丈夫张某分居。在两人孩子右耳手术后不久,邱女士与张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到邱女士和孩子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女士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对孩子进行殴打。为防止孩子术耳受损,邱女士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之后,邱女士骑电动车将张某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邱女士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邱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邱女士无罪。

【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邱女士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张某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受殴打。为防止孩子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女士在徒手制止张某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

那么,邱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法院认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暴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暴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邱女士在自己遭到辱骂、殴打后,虽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反映出邱女士此时仍保持隐忍和克制。张某对孩子殴打时,具有造成孩子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邱女士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制止张某对孩子的伤害、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判断邱女士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充分考虑孩子身体的特殊状况和邱女士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李钰华

编审:舒旭晖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6-2024 WWW.ZGM.CN 自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日报社 主办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1240号自贡报业大楼 电话:0813-8220769 8220773 邮箱:webmaster@zgm.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16 蜀ICP备11013724号 川公网安备51030002000105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1-23-3-2-0008

涉本网站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13-8220769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8220770 电子邮箱:wcn@zgm.cn |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渠道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12377 |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3-8220770 | 涉企举报专区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813-2988060 电子邮箱:zgsscjgjyj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