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贡井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区公安分局在对辖区普众二手车市场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刘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且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陈某明知刘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仍要求其进行电焊作业的行为,涉嫌指使 (强令) 他人冒险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将陈某、刘某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7月30日,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提示:电气焊割属明火作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作业现场火花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刘汶林
责任编辑:彭彦彰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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