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融媒记者 王梓薇 周敏
标准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中对相关标准有疑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的审查标准文本。相关标准变更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防止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带病”出台。
会商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还存在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时,由负责审查的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经会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将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理由、依据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沟通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合规的前提下,互通典型案例、互鉴审查经验。对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倾向性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联合开展课题调研,推动理论研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不断提升审查意见的专业性、权威性、协调性。
监督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地方政府或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可将相关问题通报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发现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可将相关问题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培训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开展联合办班、同堂培训,实现师资共建、人才共育,建立健全学习培训、能力提升机制,共同争取上级优质资源,提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夯实审查工作人才基础。
编辑:郑皓匀
责任编辑:张翠娜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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