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蕊蔓 自贡融媒记者 叶艳
近日,荣县法院乐德法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今年8月,毕某在荣县城区某广场上向既无营业执照又无经营资质的钟某租用了一辆娃娃车,让9岁的儿子小王在广场上玩耍。由于驾驶不当,小王将正在路过广场低头查看手机的邓某撞翻在地,邓某立即拨打110及120。经医生诊断,邓某身上出现多处软组织损伤,需住院治疗。
邓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毕某、钟某等沟通,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事发广场系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居民在广场上休闲娱乐时,应自觉控制自身行为,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并应为他人行走、通过等提供便利。”承办法官表示,小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能够认识到在公共场所驾驶儿童电瓶车有可能造成行人受伤的后果,但其驾驶过程中遇有行人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小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毕某承担。
被告钟某作为儿童车的经营者,经营地点在公共场所,安全风险系数高,自身防控风险意识不够,也未采取必要防控风险措施,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邓某作为成年人,途经广场上时低头查看手机,对周边情况观察不够,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对自身损害结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毕某承担45%,钟某承担30%,邓某自负25%。
编辑:宋姿熠
责任编辑:欧阳宏梅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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