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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规定明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025-02-24 10:12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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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明确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物品,可以依法公开拍卖、变卖、移交主管部门处置、赠送公益事业、销毁;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罚没财物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根据该办法,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或者因政府公物仓设施设备限制无法满足罚没物品存放要求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追缴、收缴罚没物品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仓库。

办法明确,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罚没财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处置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值得注意的是,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按照规定,海关、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处置。(记者 李霞)

编辑:陈翠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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