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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主播网络“开撕” 法院:互相赔礼道歉!

2025-02-28 14:09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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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燕 自贡融媒记者 陈行

随着短视频与直播平台的兴起,“人人皆主播”的自媒体时代悄然来临。然而,某些主播为私人恩怨、博取流量发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近日,贡井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直播引发的名誉权案件。

“网红”姐妹网上直播家庭矛盾

王甲(化名)与王乙(化名)是堂姐妹关系,王甲是自媒体从业者,在某直播平台粉丝达30余万,主要收入来源直播带货。王乙也是该平台用户,通过拍摄视频作品分享日常生活,粉丝量有近万人。平日,两姐妹也常出现在彼此直播间相互支持。

后来,由于家庭矛盾以及直播利益分配问题,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王乙便于2024年9月28日在某平台开直播,将与王甲的家庭矛盾公之于众,并发表王甲未经家庭成员同意拍摄视频赚取流量、虐待老人等言论。当年10月1日,王甲也开直播向公众解释事情原委,并发表王乙贪图其直播带货收益、挑拨家庭成员关系等言论。

随后,王乙以王甲侵犯其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王甲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45000元。王甲提起反诉,要求王乙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

姐妹俩制作视频澄清不实言论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甲与王乙在直播间分别指责对方的言论并无事实依据,而是自己杜撰、臆想,双方利用直播平台以诋毁对方人格为目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不当言论,导致大量网民对彼此的指责,已造成彼此声望、名誉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犯名誉权。

庭审中,承办法官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及对彼此造成的严重影响。冷静下来的两姐妹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鉴于双方系亲属关系,同时也是网络从业者,应尽快消除负面影响,恢复正常生活,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相互赔礼道歉,分别制作视频对上述不实言论予以澄清发布于直播平台各自账号,内容经双方同意并经法院审核。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是公民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任何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自媒体狂飙突进的时代,唯有法律筑牢底线,以裁判规则明晰准则,才能让流量回归理性,让网民在“有秩序的自由”中共享数字文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编辑:罗祥瑞

责任编辑:尤洋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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