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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四川这项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3-02 00:04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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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王若晔

3月1日,四川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一目录、三清单”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一目录、三清单”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于今年1月印发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是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重要补充,旨在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其中,“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包括“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对土地估价行业机构、协会进行监督检查”等8项厅本级分类检查事项,并明确了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分类检查规则。

“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等11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清单”涉及“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2项免予行政处罚事项。“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均相应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情形。

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一目录、三清单”在现行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过罚相当、宽严相济。

一方面,注重分析违法用地产生原因,特别是充分考虑不能完全归责于行政相对人等特殊违法情形,做到既推动破解违法用地查处难题,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减轻处罚清单”中规定,对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并已取得立项等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当事人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积极配合查处和完善用地手续,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适用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注重鉴别情节严重程度,特别是统筹考虑违法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情况以及是否涉嫌犯罪等因素,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实事求是,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比如,在“免予处罚清单”中规定,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未涉嫌犯罪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恢复土地原状的”,适用免予处罚。

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适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时需全面考虑、综合研判,特别是当事人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相衔接,并准确把握减轻处罚清单中“减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的规定,审慎“减罚”。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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