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五星街分会接到消费者舒女士投诉,称其在自流井区梵华商圈某餐饮店用餐时,被商家收取2份餐具费,共计4元。舒女士认为餐具费并未事先告知,该店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五星街分会寻求帮助。接诉后,五星街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所有餐桌上,都摆放有包装好的消毒餐具,现场未发现该店提供免费餐具,并且该店在点餐前并未告知消费者有餐具费用,也未在店内张贴相关收费提示。该店负责人林某称,为降低经营成本,均使用的是外送消毒餐具。工作人员向林某指出,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将餐具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最终,经工作人员调解,该餐饮店退还舒女士餐具费4元,完成了餐具收费公示和提供免费餐具的整改。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本案中,餐饮店仅提供收费的消毒餐具,需要消费者另外掏钱才能使用安全放心的餐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餐饮店应当同时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自流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五星街分会
2024年7月30日,消费者冯女士向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龙井分会投诉,称其于2018年12月20日在大安街A水站购买桶装水并交付了水桶押金40元,如今家里安装了净水器,不再饮用桶装水,遂要求当前商家大安区B水站退还水桶押金40元。龙井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受理并开展调查。经查,A水站已停止经营并注销了营业执照,B水站作为新商家,重新登记注册了营业执照并在同一地址销售桶装水,B水站在与A水站交接时已向对方付清所有水桶押金总额,并签订有协议明确不承担A水站经营期间水桶押金退还等业务。而因时间久远,冯女士既无法提供A水站的水桶押金条,也不认同B水站不退押金,情绪激动下,将B水站怀孕的老板推倒在地,造成了伤害。龙井分会几经周折,最终在当地派出所协助下找到A水站老板。通过多次调解,A水站老板退还了冯女士押金。
(二)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来承继。且新旧经营者在交接时明确了各自义务,B水站不承担A水站经营期间水桶押金退还等业务。原商家A水站理应承担退款责任,冯女士也应理性维权,不应冲动伤人。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龙井分会
2024年2月初,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龙潭分会收到一起关于某超市在结账收费时存在“反向抹零”的投诉。消费者在该超市购物后,对比手机付款记录与购物票据上显示的金额时发现,其实际付款金额高于购物票据显示金额。故希望龙潭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龙潭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受理并展开调查核实。通过该超市前台结算电脑调出的销售与付款记录,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反向抹零”情况。系统上显示金额是45.16元,而消费者却支付了45.2元。该超市表示所用收费系统在付款金额小数点后第二位大于5时系统自动向上取整,在付款金额小数点后第二位小于5时系统自动向下取整。即系统设定小数点后第二位数进行“四舍五入”抹零。龙潭分会认为,该超市未告知消费者“反向抹零”的情况,且“反向抹零”行为本身违法。最终,经龙潭分会释法,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购物款45.2元,并对该收费设定进行了整改。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贡井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超市经营者“反向抹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反向抹零”情况告知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因此,超市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王女士在荣县某火锅店用餐,根据商家提供的菜单点了一扎鲜榨果汁(多肉葡萄),饮用后发现口感不太对,怀疑并非鲜榨,遂向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希望商家退赔餐费。接到投诉后,荣县消委会立即联合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的商家开展调查。工作人员对自制饮品制售区进行检查,未发现新鲜葡萄,但发现了品名为多肉葡萄汁的预包装食品,另外还发现有百香果、玉米、黄桃等预包装食品,产品类别均为罐头制品。通过提取点菜单,发现其点菜单“鲜榨饮品”一栏包含有玉米汁、西瓜汁、多肉葡萄等9种品类的饮品。工作人员通过比对菜单和实物,以及询问店员,确认现场只有西瓜汁是鲜榨饮品,多肉葡萄等8种饮品均以预包装食品为原料调制而成。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并向消费者道歉。同时,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五十五条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原料调配成的饮品作为“鲜榨饮品”销售给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作虚假宣传,让鲜榨变成了“鲜诈”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24年1月底,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侯女士投诉。其反映1月初通过美团平台花费805.12元在贡井区某大酒店订4间商务标间房用于婚宴接待,但线下办理入住时,酒店员工却表示全部房间均已被订出,遂投诉商家,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贡井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登记受理,并联合区文旅局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该酒店负责人表示非酒店主观故意,因为当时的工作人员是其母亲,对网络订房等操作不熟悉,才导致将线上已订出的房间通过线下再次被订出。经现场核查,该酒店位于乡镇,主要经营坝坝宴、婚宴接待等服务,雇佣员工多数为乡镇未就业的中老年人,员工流动大;查看侯女士所订房间同一时间线上以及线下价格,发现两者价格之间不存在明显差异;调取侯女士所订房间线下订出日期时的监控录像,操作人员系一名中年女性员工。核查清楚情况后,贡井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该酒店同意退一赔一,共计退赔1605.12元,侯女士对此方案无异议,此纠纷于当天现场化解,侯女士的婚礼也圆满结束。
(二)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等规定,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预订酒店,提交订单成功预订后,表明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商家虽非主观故意违约,但违约事实成立,消费者有要求进行赔偿的权利,而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自贡融媒记者 池莉 整理)
编辑:张翠娜
责任编辑:郑鑫玉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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