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对提供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
予以奖励的公告
第一条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3〕22号),为深入推动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激励群众踊跃提供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积极参与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特发布奖励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适用于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提供的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四普办)负责具体协调并开展文物普查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的奖励工作。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提供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需位于自贡市四区两县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提供的线索应为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已经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之外的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文物线索符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三)提供的线索未被自贡市各级文物普查机构掌握;
(四)线索信息明确,经查证属实,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为确保信息的准确与可靠,请在提交线索时,详细提供相关情况,涵盖名称、年代、具体地址及照片等。可选择以下任一途径提供线索:
(一)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线索信息。

(二)现场或电话报告:市四普办联系电话0813-8206921;
自流井区四普办联系电话0813-5887853;
贡井区四普办联系电话0813-3318638;
大安区四普办联系电话0813-5101197;
沿滩区四普办联系电话0813-3800086;
荣县四普办联系电话0813-6200354;
富顺县四普办联系电话0813-7100116;
高新区四普办联系电话0813-8212260。
市、县(区)四普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填入系统中。
第六条 奖励原则:
(一)线索提供人需为实名,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及以上线索提供人分别提供的,奖励最先提供线索者;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线索提供人共同联名提供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四)同一线索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
(一)所提供线索符合奖励条件,有助于丰富自贡文物资源内涵,被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纳并采集录入“四普”系统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所提供线索符合奖励条件,对填补自贡文物资源空白具有重要意义,被列入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新发现成果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三)对积极提供新发现文物线索、支持普查工作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第八条 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的认定,由线索所在区县四普办组织普查队进行实地初核。对于初核符合标准的,由线索所在区县四普办报市四普办组织省市专家复核认定。
第九条 线索提供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各区县四普办提供本人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各区县汇总报市四普办,由市四普办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奖金。
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携带线索提供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各级四普办将对线索提供人的个人信息及其提供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 线索提供人需保证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不得虚报或恶意捏造。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人员,或委托承担文物普查的第三方工作人员,以及与本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的行业部门的相关人员,所提供的新发现文物线索,不适用本公告。
第十四条 本公告由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6月30日止。
附件: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详见文尾)
自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本标准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
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
1.古文化遗址
古文化遗址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存在文化堆积,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3)中国内水、领海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
(4)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5)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古文化遗址一般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文化遗址等类型。
2.古墓葬
古墓葬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2)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3)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古墓葬一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墓葬等类型。
3.古建筑
古建筑认定年代下限为1911年。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2)依法审批后整体迁移的,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3)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保留原有风格或形制,且保留有反映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构件。
1840年以前建造的主体尚存的古建筑,应当全部予以认定;1840—1911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工艺建造,具有传统风格的,应当予以认定。
古建筑一般包括: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筑)、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及其他景观建筑、戏曲演出建筑、天文观测建筑)、寺观塔阁(及其他宗教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池塘井泉等类型。
4.石窟寺及石刻
(1)石窟寺及石刻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当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2)石刻、岩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3)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1911年以前的,应当全部予以认定;1911年至今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
石窟寺及石刻一般包括: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等类型。
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近现代重要史迹
近现代重要史迹认定年代为1840年至当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2)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典型意义。
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各类史迹,应当予以认定,
近现代重要史迹一般包括: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战争遗址、工业遗址等),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类型。
1988年以来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一般不予认定。
5.2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认定年代为1840年至当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的;
(2)在社会各领域、各时代中具有代表性的;
(3)形式风格特殊、结构和形制完整的;
(4)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1840—1949年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技术建造的、体现时代风格的具有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1949年以后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技术建造的、体现时代风格的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一般包括: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装置装备(以及其他工业遗产),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水利、农业相关建筑、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水利与农业遗产),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其他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类型。
6.其他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作为人类行为与自然的结合体,拥有明确的物质实体,为某一区域或群体的历史、文化、习俗等提供特殊见证的文化景观;
(2)古猿、古人类以及与古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3)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实体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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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小璐
责任编辑:张驰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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