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王春晖
4月27日,由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写的《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4年)》正式发布,报告全面展现了我国2024年网络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网络强国战略目标10周年,也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这一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网络与数据立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为统筹推进数据利用与安全,推动数据发展与治理,构建了良好数字发展生态,推进数智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随着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更加频繁,数据安全风险重点聚焦在网络数据领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严峻挑战。2024年9月,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大型网络平台治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了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关系,对上位法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条例》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重要的配套法规。
2024年,国家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我国数据流通安全关键领域的立法,积极推进和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3月,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时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规定》的名称把“促进”置于“规范”之前,表明了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政策和立法导向是“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在“促进”中不断加以“规范”,这对于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和扩大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9月,国家网信办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联合签署了《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双方将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持续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这是双方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重要合作成果,将为大湾区及澳门的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11月,我国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发布《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鼓励因正常商业和社会活动需要而通过电子方式的跨境传输数据,同时应尊重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制度的差异性,重点支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自由流动。
2024年9月21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强调要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加强对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两办”《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公共数据利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用业务规范性审查,公共数据资源的运营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确保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2024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就《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同日,国家数据局就《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强调,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公共数据资源方可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2024年,我国数据流通安全领域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成绩可圈可点,为繁荣我国数据市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保障数据流通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和基本遵循。
(作者系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主任)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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