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湖南娄底发生的醉酒男子拖拽女童事件,经警方通报已对嫌疑人刘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被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众的强烈质疑值得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当监控清晰记录下嫌疑人连贯的拖拽动作、存在贿赂企图等细节时,仅以“寻衅滋事”定性是否足以反映犯罪恶性?在韩国电影《素媛》的阴影尚未散去的今天,我们更需追问:这究竟是酒后滋事,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未遂?
从现有信息看,该案至少存在三大疑点。其一,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侵害行为与一般寻衅滋事存在本质区别。38岁成年男子专门选择6岁女童实施暴力拖拽,其主观恶性远超“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特征。刑法第237条明确将“猥亵儿童”作为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类似强行控制未成年人的案件多以“猥亵儿童罪”或“拐骗儿童罪”立案。其二,嫌疑人自称醉酒却表现出清醒的作案逻辑——选择隐蔽巷弄、试图贿赂目击者,这些细节都指向明确的犯罪故意。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谓“酒后失态”绝不能成为减轻罪责的借口。其三,针对儿童犯罪往往具有行为惯性,公安机关有必要彻查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
该事件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三大短板:一是法律适用如何更精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2021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司法机关在罪名认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儿童的特殊危害性。二是社区联防机制存在盲区。此次幸亏群众及时制止,但如何将“旁观者”转化为“守护者”需要制度保障,建议推广“未成年人安全屋”等应急庇护点。三是监护人防患意识亟待加强。在这个“陌生人社会”,传统的“放养式”教育已不合时宜,家长必须通过情景模拟等方式提升孩子的自护能力。
每一起侵害儿童案件都是对社会良知的拷问。我们期待娄底司法机关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指引,对本案可能涉及的猥亵、拐骗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补充侦查。同时呼吁全国社区推广“五步防护网”:强化重点时段巡逻、建立校园周边电子围栏、完善监控系统、组建家长护学岗、开展常态化防侵害教育。只有让法律“长牙”、让制度“带电”,才能避免下一个“素媛”的悲剧发生。(黎燕)
编辑:金艳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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