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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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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1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协助开展违规提取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提取情形】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首付;
(四)工作地无住房需租房自住;
(五)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六)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近12个月累计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达到本市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七)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退休;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出境定居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再就业;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国家、省、市规定和管委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提取周期】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个提取周期内只能就其中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周期原则上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租住住房提取周期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周期可按月、按年。再次提取需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提取周期以最近一次提取情形的周期为准。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个提取周期内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提取。
第八条 【委托提取】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由公积金中心定时自动将可提取额划转至缴存人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月还款后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或在还款满12个月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偿还本市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符合条件的,可在还款满12个月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
第九条 【销户提取】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十条 【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应自网签备案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或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偿还房贷预提】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未满12个月,可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本息。预提时间满12个月后,又可申请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第十二条 【购房“首付+还贷”提取】在购房贷款发放后,可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商转公”除外)。首付提取时间满12个月后,又可申请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第十三条 【直付购房款提取】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第十四条 【撤销网签备案】缴存人凭网签备案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在申请撤销网签备案前,须将所提取的资金全额退还公积金中心。
第十五条 【租住住房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第十六条 【增设(更新改造)电梯提取】应自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月起12个月内办理。
第十七条 【重大疾病、重大灾难事故提取】应在医疗费用结算之月起12个月内或遭遇灾难事故之月起12个月内办理。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八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八)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一个提取周期内实际发生额,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该套住房实际贷款本息总金额。
第十九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
第二十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一个提取周期内实际发生额,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及配偶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不按份额提取,若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文书或协议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方。与父母、子女、非家庭成员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各自所占份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二十二条 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近12个月内再次交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一次性付款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相关部门指导价格导致提取额有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后的价格确定提取额。
第五章 监督及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监督。
(一)公积金中心执行管委会的提取管理决策,依法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管委会、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及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名词解释:
“自住住房”是指满足缴存人自住性且缴存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一次性付款购买”是指缴存人通过非住房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
“建造”是指城乡居民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和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配套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废止。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市公积金发〔2025〕9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1号)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现将《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3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申请
第三条 缴存人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缴存人临柜当面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符合提取条件当场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一次性告知原因。
缴存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的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符合提取条件,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中心应及时退回提取业务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五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查封、未冻结,与最近一次提取情形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销户提取除外),同时应当提供缴存人身份证明、Ⅰ类银行储蓄账户及其他相应要件资料的原件,涉及夫妻双方权益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
缴存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方式可查证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相关资料的,缴存人无需另行提供;无法查证的,缴存人应当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第六条 缴存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一次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偿还贷款本息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非住宅公寓、商铺、车库、地下室、储藏间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二)包括但不限于以赠与、变更、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未发生资金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资金部分。
第七条 除销户提取外,提取总额不超过一个提取周期内实际发生额,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
第三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第八条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
(一)受理条件应自网签备案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提取购房款。凭不动产权证提取和网签备案登记表提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二)其他要件资料1.凭网签备案登记表
(1)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表;(2)购房合同。
2.凭不动产权证(1)不动产权证;(2)购房合同;(3)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拆迁安置房补房款(1)拆迁协议(新房总价超出原房屋赔付金额的差额);(2)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备案登记表;(3)房款补差依据。
第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受理条件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提取。
(二)其他要件资料1.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房屋许可证明;(2)建房款支付凭证。
2.翻建自住住房(1)翻建房屋许可证明;(2)不动产权证;(3)翻建费用支付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1)不动产权证;(2)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大修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直付购房款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由缴存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原则上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若项目已解除监管则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首付
(一)受理条件应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月起12个月内,可申请一次购房首付提取(“商转公”除外)。首付提取时间满12个月,又可申请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二)其他要件资料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无需提供其他要件资料。
2.住房商业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
(1)借款合同;(2)网签备案登记表或购房合同;(3)首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预提)
(一)受理条件缴存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满12个月的,可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本息。预提时间满12个月,又可按月、按年申请提取该套住房上月、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预提本息加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之和不超过该套住房实际贷款本息总金额。
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应自还清之月起12个月内,并与最近一次提取情形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其他要件资料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无需提供其他要件资料;预提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签署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预提住房公积金还贷承诺书》。
2.预提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1)借款合同;(2)贷款银行或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贷款还款计划;(3)签署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预提住房公积金还贷承诺书》。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含预提)
(一)受理条件缴存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未满12个月的,可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本息。预提时间满12个月,又可按年申请提取该套住房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预提本息加按年提取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不超过该套住房实际贷款本息总金额。
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应自还清之月起12个月内,并与最近一次提取情形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其他要件资料(1)首次提取须提供借款合同;(2)近12个月还款记录(预提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贷款还款计划);(3)签署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预提住房公积金还贷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工作地无住房需租房自住
(一)受理条件缴存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他要件资料(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人家庭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离异单身缴存人,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且需明确二孩、三孩抚养权归缴存人); (2)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工作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还须提供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查询证明。
第十五条 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一)受理条件应自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其他要件资料(1)若房屋产权人为其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所有的,需提供关系证明;(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3)电梯增设(更新改造)项目协议;(4)电梯使用登记证;(5)实际支付电梯分摊费用的依据。
第四章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第十六条 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近12个月累计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达到本市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一)受理条件应在医疗费用结算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
(二)其他要件资料(1)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2)出院证明及医保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一)受理条件应在处理灾难事故实际费用发生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实际自费费用。
(二)其他要件资料(1)受灾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2)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处理灾难事故自费费用证明。
第十八条 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受理条件应在首月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首月领取低保金的12倍。
(二)其他要件资料首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明细证明。
第五章 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封存满6个月未再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受理条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足额缴存,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其他要件资料
1.退休销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凭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或刑事判决书/劳改释放证;(2)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出境定居销户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1)申请人身份证明;(2)若划转至缴存人单位银行账户,需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若划转至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需申请人签署承诺书;(3)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材料;(4)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第六章 委托提取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
(一)受理条件缴存人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还款一个月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或在还款满12个月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二)划款时间按委托提取协议约定,委托按月提取由公积金中心次月定时划款,委托按年提取由公积金中心在提取月定时划款。
(三)划款金额委托按月提取划款金额为上月还款额,委托按年提取划款金额为近12个月还款额。
(四)其他要件资料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提取
(一)受理条件缴存人及配偶使用住房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可在还款满12个月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二)划款时间委托按年提取由公积金中心在提取月定时划款。
(三)划款金额委托按年提取划款金额为近12个月还款额。
(四)其他要件资料借款合同。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省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已经在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提取情形
1.《办法》中第六条明确了提取情形共十三种,按提取时间节点分为事前预提和事后提取。除“(四)工作地无住房需租房自住”“(八)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事前预提,“(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事前预提也可事后提取外,其余提取情形均为事后提取。
例1:缴存人甲2025年5月以租住住房提取情形按季度预提了2025年5-7月的住房公积金,除销户外,不论以任何情形再次提取,其提取时间均须在2025年8月及以后。
例2:缴存人乙使用住房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25年8月放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二选一:①在2026年8月前任一时间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额;②在还贷满12个月后申请按年提取年还款额。
例3:缴存人丙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25年9月完成了网签备案,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二选一:①在2026年9月前任一时间凭网签备案登记表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②在拿到不动产权证后,须自不动产权证载明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2.第六条“近12个月累计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达到本市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按照医保等部门的规定执行。根据《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内江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29号)文件精神,我市2025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6330元。
二、提取周期
1.第七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周期可按月、按年”。
例1:缴存人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25年8月放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以下三种方式中三选一:①在2026年8月前任一时间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额;②在首月还款后申请按月提取月还款额;③在还贷满12个月后申请按年提取年还款额。
2.第七条“再次提取需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提取周期以最近一次提取情形的周期为准”。
例2:缴存人乙2025年5月以全款购房情形提取了住房公积金,除销户外,不论以任何情形再次提取,其提取时间均须在2026年5月及以后。
例3:缴存人丙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25年7月按年提取了近12个月还款额(2024年7月-2025年6月)的公积金,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二选一:①申请自2025年8月起按月提取上月(2025年7月)还款额;②申请自2026年7月起按年提取上年(2025年7月-2026年6月)还款额。
三、委托提取
第八条“偿还本市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符合条件的,可在还款满12个月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目前,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商业贷款可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的商业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四、提取条件
1.第十一条“【偿还房贷预提】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未满12个月,可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本息。预提时间满12个月后,又可申请该套住房还贷提取”。
例1:缴存人甲使用住房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25年7月放款,可在2026年7月前任一时间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额。预提时间间隔12个月后,又可申请该套住房还贷按年提取。
2.第十二条“【购房“首付+还贷”提取】在购房贷款发放后,可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商转公”除外)。首付提取时间满12个月后,又可申请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例2:缴存人乙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25年8月签订借款合同并放款,可在2026年8月前任一时间申请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首付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后,又可申请该套住房还贷提取。
3.第十三条“【直付购房款提取】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购房款”是指全款购房一次性支付的房款或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
五、提取额度
1.第十九条租住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目前,缴存人与配偶租住住房提取总额为14400元/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为18000元/年。
2.第二十一条“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文书或协议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有效文书或协议”包含: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
咨询电话
如有提取新政相关咨询,欢迎致电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窗口,联系电话:
市 级:0832-2039432
0832-2263033
0832-2043316
0832-2026748
隆昌管理部:0832-3954950
威远管理部:0832-8233959
资中管理部:0832-5526965
编辑:金艳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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