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煤炭储量丰富、品质优良,与自贡盐场相得益彰、相互成就,早在明清时已形成了“水火共济、盐煤相成”的依存关系。清乾隆版《威远县志》记载“(明)嘉靖中,自流井初煎盐鹾,务需威煤孔亟,邑民于此设立炭厂”,足见两地盐、煤产业互动共兴的历史渊源。
然而,威远煤矿均为土法开采,数量多、规模小、增产能力弱,且煤矿地处山区,交通不便,抗战之前,尚能基本满足盐场需求。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海盐产区相继沦陷。至1938年,荆湖赣皖食盐断供。1938年4月13日,国民政府财政部盐务总局向四川盐务管理局(1939年后更名“川康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管局”)下达指令,要求自贡盐场年内增产食盐300万担。
一项关系国家存亡、民族尊严的历史重任——井盐“增产赶运”,不容推卸地落在了自贡盐场和盐都儿女肩上。随后,在盐管局的组织、推动下,自贡盐场“淘旧井、凿新井、增产卤水、多熬食盐”,成为盐商、盐工以及各级官员、各界群众的共识。
然而,食盐增产导致煤炭需求激增、煤价上扬、供应不足,成为制约井盐“增产赶运”的瓶颈。如何破解“燃煤困局”?成为了自贡盐场抗战期间贯穿始终的“难点”,成为了盐管局为之进行了七年探索的“痛点”,直到1944年才得以较为顺利化解。
七年破解“燃煤困局”,过程曲折而艰难,远超我们的想象……让我们通过档案,走进那段艰难的岁月,去了解其中复杂的过程,体会其中的成功与失败。
全面抗战爆发后,为集中资源保证战争需求,国民政府推行“经济统制”政策,由相关国民经济部门对抗战军需物资,实行统购、统销、专卖、限价、议价等措施,对纳入“统制物资”的生产、运输等诸多环节进行管制,食盐,自然也列入其中。川盐生产、运销便是由盐管局负责监管。然而,煤炭当时并未纳入“统制物资”范畴。
1937年11月,作为四川盐务管理机构的盐管局,已意识到“川盐增产,有可能成为全国抗战方略”。为防止商人对煤炭囤积居奇、操纵垄断,盐管局报请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以下简称重庆行营)及四川省政府,派遣“统制”专员到自流井,设四川省盐业燃料材料统制专员办事处,专门负责自贡盐场制盐燃料及相关材料的管制事宜,希望将自贡周边所产燃煤纳入战时“统制物资”予以管控。此举得到了国民政府的同意并实施。
然而,长期管控食盐行业的盐务管理部门,对其他行业既不了解,也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1938年国内抗战形势愈加严峻,国民政府下达川盐“增产赶运”命令。盐管局和该统制专员办事处站在“保护井盐增产积极性、维护盐业利益”的角度,制定了自贡盐场燃煤“统制”措施,对产自威远、荣县等地销往自贡地区的煤炭,实行价格限制。而对具体买卖行为,则任由自贡地区井灶商与威远、荣县煤商自由进行。
由于此办法未对煤商增产予以鼓励,也未对煤商所产燃煤实施统筹分配,只限制销往自贡燃煤价格,导致煤商不愿将煤炭卖往自贡地区,以致于自贡盐场增产后,燃煤短缺过巨,甚至达到难以为继的状况。
1938年6月23日,四川省盐业燃料材料统制专员办事处关于东场呈报增产炭花各灶因炭不济煎请迅予设法接济一案的复函(自贡市档案馆藏)
1938年9月,盐场煤炭短缺问题愈加严重。财政部“川盐增产”督查专员召集谈话会议时要求:“除多方设法外,即由管理局(四川盐务管理局)电五通桥,立即将可能购入之煤负责尽量订购,设法运井……”。由此不难看出,为保证自贡制盐燃煤供应,盐管局不得不采用“远水解近渴”方式,从乐山五通桥调运燃煤,以保障自贡盐场生产需求。
1938年9月27日,督产专员召集第十七次谈话会议记录(自贡市档案馆藏)
此时,盐管局才发现单纯的“限价”措施,无助于保障燃煤供应,更难以实现井盐增产。于是,在盐管局争取和推动下,1938年1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专门下令:“指定威远煤炭,除本(地)销(售)及原销资中者外,专销富荣盐场……”。此举,意图通过行政命令,将威远、荣县等地所产燃煤强制运往自贡,以保障井盐增产。
1938年11月26日,民国政府财政部关于指令威远煤炭专供自贡井灶之用等事致四川盐务管理局的代电(自贡市档案馆藏)
为落实财政部指令,盐管局牵头,由官、商共同出资组建了“(燃煤)统购委员会”,施行煤炭统购,并规定自贡井灶商人不能自行购买。同时,在威远煤炭集散码头——铺子湾,设立“统购委员会”相关机构,负责“威煤运井”相关事宜;在临近自贡水路交通汇聚处——高硐,设立燃煤统购(统销)点,负责燃煤收购、分销;在临近贡井的荣县程家场,设立西厂采运所,收购产于威远、借道运输的燃煤,并对荣县所产燃煤予以统购、统运、统销。
1938年9月30日,督产专员召集第十八次谈话会议记录(自贡市档案馆藏)
实行煤炭统购政策,虽然限制了威煤外流,一定程度地缓解了自贡地区“燃煤之急”,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威煤产量问题。
面对煤商增产积极性不高、产量提升不快的难题,1939年后,盐管局实行一系列特殊的、缺乏前瞻性的刺激燃煤增产政策,以期通过相关激进措施,确保煤炭供应。
——实行“预煤交易办法”。即,“按各曹(煤商)生产量预订交易,先付三成价款,产出后再行交炭,并按厂期领取其余煤价”。其初衷为,通过预付煤款,减轻煤商燃煤生产、运输资金压力,促进威远燃煤增产,引导威远燃煤销往自贡地区,从而扩大威远煤炭产业规模。
——广开煤源。在重庆、五通桥、沱江一带订购煤炭,运井济煎。
1940年1月,复华灶自犍为和石灰溪两地订购煤炭,请求统制处核发转运证并令饬邓关转运所准予放行的呈文(自贡市档案馆藏)
——放宽燃煤生产管制。即,“其井灶商在威自办煤曹者,则准许自产、自运、自用……”。这一政策看似“合乎情理”,却让自贡盐商以及诸多投机商人嗅到了商机,纷纷借盐商之名、以“自产、自运、自用”为由,在威远投资新建煤窑、收购煤窑,参与煤炭生产、运输,行投机之实,从中谋取利益。
——官方独办“统购”。盐管局全面接管“统购委员会”,将原来官商合股经营模式,改变为官方独资经营。这一看似“公允”做法,让保障自贡盐场燃煤供应的机构,失去了最为灵敏的“市场嗅觉”,为后来“威煤积压”困局埋下了巨大隐患。
上述激进的政策和措施,的确在短时间内,鼓动和吸引了大量资本加入威远、荣县等地的煤炭行业,威煤产量开始迎来爆发式增长,1940年产量增至上年两倍。如1944年编印的《威远河船闸通航典礼纪念册》上记述,“最初是由官商合组统委会统购到曹,其后商股撤出,官资独营在栈统购……乃实行预煤交易办法……即在这样制度下,威煤由三四万包进而月产五六万包,更进而增产七八万包,最后几至打破十万包,可谓盛极一时。”
缺乏前瞻预判、系统谋划的“燃煤增产”激进措施,很快便在国内抗战形势变化中显现出弊端,迅速演变成为更难化解的“燃煤困局”。
1940年6月,素有“川鄂咽喉”之称的宜昌沦陷,长江航运严重受阻,盐斤销路阻滞。盐场产浮于销,资金周转困难,井盐被迫减产,煤炭需求和销量骤减。此时没有商人参与的“统购委员会”,缺乏对市场变化的感知,依然继续执行“预煤交易办法”,大量预定采购威远煤炭。
1940年末,原本短缺的“燃煤之急”,已转变成为“燃煤之积”困局。当时,物价上涨,煤炭产大于销,预煤统购官方垫资占用资金巨大且持续有增无减,导致预煤评价(编者注:交煤时根据市价、煤质确定煤炭时价来支付尾款)延期,商人煤款资金无法回笼,并受贷款重利压迫,几近无法维持生存。此外,煤窑产出煤炭无法运井,导致巨量煤炭积压在威远的深山和煤场。据统计,截至1941年5月,各渠道结存未售的煤炭有718208包之巨。其间因风化、自燃、被盗等损失,煤商们自然希望由官方承担个中损失,盐管局、煤商之间为此矛盾重重。有各种资本和背后势力支持的煤商们越过盐管局,采取各种方式向上级机关申诉、向媒体爆料,指责盐管局的“预煤交易办法”等措施,导致“燃煤之积”。
原本激励威煤增产的政策,反而变成各方指责、质询的“焦点”。事态恶化,让盐管局既百口莫辩,也感到十分委屈,只得另寻破解“燃煤困局”的办法。
(未完待续)
编辑:王斯璇
责任编辑:冉华阳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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