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阚莹莹
6月24日,渔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近年来,国家明确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实行禁渔期等禁渔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明确了炸鱼、毒鱼、电鱼等相关的违法捕捞行为。
近年来,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明确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
当前法律是如何对娱乐性垂钓活动进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业内相关人士表示,关于娱乐性垂钓,目前《渔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在《实施细则》明确可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加强管理。草案二审稿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积极开展娱乐性垂钓、手工采集等休闲娱乐活动,还要看最终审定稿中是否明确其他关键细节。例如允许娱乐性垂钓、手工采集的时间、水域等。“是否可以在禁渔期内进行?可以在哪些水域进行?不少细节都还待明确。”
“我们仍然非常期待。”四川省渔业协会会长左贤金表示,四川共有600万人的钓鱼群体,完善娱乐性垂钓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各地休闲渔业的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的消费。
左贤金介绍,目前四川正在实行的管理办法明确,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编辑:陈翠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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