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今年6月26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自贡中院发布6起涉麻精药品、“笑气”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共筑全民禁毒防线。
案例一
赵某、汤某强等人非法经营案
——非法销售“笑气”被依法惩处
赵某等四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一氧化二氮(“笑气”)获利7万余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四人1年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警示,“笑气”,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长期吸食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伤,严重时会危及生命。“笑气"虽未被列为毒品,但属于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经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邹某贩卖毒品案
——向未成年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被依法从严惩处
邹某向未成年人出售含乙基氟氨酮的电子烟弹获利200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向未成年人售毒,且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警示,不法分子将氟胺酮化学结构改造后,在电子烟弹中添加乙基氟氨酮成分,打着“不上瘾、不犯法”的旗号进行贩卖,青少年一旦吸食,极易成瘾。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乙基氟氨酮,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案例三
汪某嘉、邓某宇、黄某禹、刘某昕抢劫案
——在校大学生吸食“笑气”后抢劫他人被依法惩处
汪某嘉等四名在校大学生吸食“笑气”后,因纠纷对同伴实施抢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警示,滥用“笑气”、美沙酮、依托咪酯等成瘾性物质,不仅会对滥用者身体、心理造成多重危害,还会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及文化等方面造成深远影响。
案例四
邓某洪强奸、强制猥亵案
——利用精神药品实施性侵犯罪被依法从严惩处
邓某洪长期购买劳拉西泮片,借机对多名女性实施性侵。法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本案警示,此类犯罪作案隐蔽性强,被害人被侵害时又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加之取证困难,公安机关打击难度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的坚决态度。
案例五
何某桂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被依法从严惩处
何某桂在酒店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警示,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精神恍惚等类似醉酒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同时,本案也警示酒店等场所应当加强入住管理和警示巡查,坚决杜绝不法分子借机从事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六
罪犯邹某撤销缓刑案
——缓刑考验期间吸食“笑气”、依托咪酯被依法撤销缓刑
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吸食“笑气”和依托咪酯,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警示,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绝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各类涉毒犯罪的坚定立场,特别是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用药物实施犯罪等恶劣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人民法院呼吁全社会共同筑牢禁毒防线,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
编辑:王溢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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