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大量的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受网友、好友的蛊惑,为了赚取好处费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出租,或者招揽其他人收购“两卡”,提供给其他犯罪分子或者自己帮助验证、取现转账,实际上所接收的是他人被网络诈骗的钱,这类人就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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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要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犯罪分子为我们画的“饼”有多大,给我们挖下的坑就有多深!一定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出售、出租给他人,借也不行。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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