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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2025-07-24 16:03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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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三方面内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24日至8月23日。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或者登录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samr.gov.cn)首页“互动”板块,进入“征集调查”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其中,针对“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修正草案作了一些修改,如将第(二)项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将第(五)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将第(六)项修改为“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同时,第十四条新增了“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内容,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修正草案完善了政府定价相关内容。如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记者魏玉坤、魏弘毅)

编辑:胡倩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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