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融媒记者 王梓薇
202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店铺内饮用数罐啤酒后,于23时许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路,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某、詹某某,致刘某某受伤。詹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因发现李某某涉嫌酒驾,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49mg/100ml,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事后,李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庭审结束后,荣县法院与荣县检察院干警现场开展以案释法。法官、检察官结合本案及典型案例,深入解析醉驾的法律后果、经济成本及社会危害,现场发放法治宣传资料100余份,警示大家要以案为鉴、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酒后驾驶。旁听群众表示,巡回审判将法治课堂搬到“家门口”,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很有震撼力。
编辑:郑皓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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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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