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已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规范。”然而,中国古代受封建礼教影响,妇女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民国时期,保护妇女权益的制度、措施才逐步得到实行。
这是一张泛黄的请假条,娟秀的小楷清晰可辨:“现因分娩在即……恳请给假二月以便休养并祈援照向例发给生产津贴费……所遗职务拟请以杨润奎暂为代理”。1939年11月,即将临产的民国自贡市市立顺水寺短期小学校长黄佩瑜伏案写下这张请假条。看似普通的请假条,却像一扇时光之窗,让我们得以窥见民国时期女教师的产假制度。让我们跟随这份档案,回到八十多年前,看看当时的相关政策及制度。
黄佩瑜校长在呈文里恳请民国自贡市政府给假二月,但民国自贡市政府仅批准“一个月半”,批假依据是1936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修正小学规程》第十一章第七十四项:“小学女教职员在生产时期内应予以六个星期之休息……”,
1940年1月3日,黄佩瑜校长援引1939年12月15日《华西日报》所载:“省府省务会议议决切实保障母性案,兹已通令各级机关学校,切实遵照中央规定,凡遇有女职员生产情事,应予给假二月,并仍照发原薪,以示优待……”再次呈请民国自贡市政府准许其休假2个月。然而黄佩瑜校长的期望再次落空,民国自贡市政府以“本府未奉明令,碍难以准”维持原决定。
面对黄佩瑜校长两次向民国自贡市政府的申请,笔者不禁产生疑问:“民国时期女性职员所休产假,时长到底是二月还是一月半?”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查阅了自贡市档案馆馆藏同时期档案,竟有惊人的发现。
1941年5月19日,川康盐务管理局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职员考勤规则发布通令“本机关女职员……分娩假期得继续至两个月”。在此政策下,1944年10月4日,该局所属自贡市保育院教员孙美祥获准产假二月。然而,同一时期的《教育部公报》规定:“各级学校女教职员产假一律为六星期”。可见,国民政府财政部与教育部的标准并不统一。
1945年发生在川康盐务管理局内的两起案例,更凸显了同一机构内标准不统一的矛盾:4月13日,其所属贡井盐场公署第四盐工子弟校教员曹国淑获准产假一个半月;同年10月17日,该公署代理佐理员张德芳则获准产假两个月。经查,1945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的《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规定:“予分娩人六周之休假,以示体恤……”。从中可见,川康盐务管理局所属女教师参照国民政府教育部一个半月的产假标准,但所属其他女职员则参照国民政府财政部两个月的产假标准。
黄佩瑜校长在呈文中,请求民国自贡市政府“……援照向例发给生产津贴费……”。文中所出现的“向例”“生产津贴费”具体何意?当年女教师所休产假是停薪留职?还是带薪休假?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也查阅了相关资料。
国民政府教育部无论是在1936年颁布的《修正小学规程》,还是1945年颁布的《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皆明确规定“女教员分娩休假期间可享受全额薪资的生产津贴。”
民国自贡市政府依照上述法规,对于女教师休产假期间,发给全额薪资作为生产津贴。1945年后,因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民国自贡市政府还制定了加成发放全额工资、直接发放食米、增加生活补助等办法,对于特别困难的女教师,还制定了申请减少或免除医疗费的救济措施。
鉴于当时女性家庭地位不高的现实,为切实保护女教员权益、防止冒领、骗取等行为,民国自贡市政府专门制定较为规范的申领程序:①待产女教师需提前一个月上报学校,由学校呈报民国自贡市政府备案;②产后,须及时提交医院开具的生产证明,或由所在保甲保长、甲长签字的证明书;③填报申领生产津贴、食米等相关手续;④报经民国自贡市政府批准同意;⑤女教师在统一制定的领薪、领米手续上签名,方能领取。这一制度设计为女教师提供了基本保障,体现了国民政府对女性教员权益的有限关注。然而,受制于中央政令推行不力、地方行政效能不彰及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等原因,其实施范围和保障水平仍存在明显局限。
黄佩瑜校长在休假呈文里,强调“……当此行课期中,校内不可无人。……所遗职务拟请以杨润奎暂为代理……”。笔者不禁疑问,“当年女教师休产假期间,所遗工作代理是自行寻找?还是上级安排?”
为弄清这个疑问,笔者查询了同时期档案资料后发现,该时期女教师休产假,均是由其自行寻找职务代理人,而不是由上级机关临时安排。为让民国自贡市政府同意其自行寻找的职务代理人,黄佩瑜校长在呈文中,充分赞扬了杨润奎的学识和能力,并按照要求上报了杨润奎的履历,作为呈文附件上报民国自贡市政府备案。履历表显示,“杨润奎毕业于内江旧制中学和川南二部师范,曾在内江、荣县、富顺从事小学教育十六年”。由此看来,确如黄佩瑜所言“洵堪斯任”。
民国自贡市政府在黄佩瑜校长休假呈文的签呈里明确:黄佩瑜职务代理人杨润奎“薪俸二十七元,应并入该校二十九年度一月份经费内拨给”。由此可知,代理人虽然是由休产假的女教师自行寻找但薪俸是由学校主管机关一次性拨给职务代理人,而不是由休产假的女教师自己支付。
至于职务代理人的薪俸数额如何确定,在黄佩瑜校长第二次向民国自贡市政府呈报的文中,曾写道“……给假两月并发给原薪三十六元……”。按此换算,黄佩瑜校长当时月薪为18元,杨润奎在其产假期间代理工作一个半月,报酬为27元。可见,这与黄佩瑜校长的薪俸标准保持一致。
尽管职务代理人薪俸由政府支付,但实际运作中的种种弊端仍令人感慨。试想一位普通女教师即将分娩,尚需四处打听、多方恳求,寻找愿意代理其一个半月工作的合适人选。倘若女教师薪俸偏低,她所承担的工作,将无人接手,势必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这位黄佩瑜校长如果活到今天,已是百岁高龄的老人。当年她不惜两次陈书民国自贡市政府,这不仅是为自己多争取两周的产假,也是为保障所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更是切实维护职务代理人权益。
这张泛黄的请假条,让世人了解到八十多年前女性权益的保护制度和具体操作。同时,揭示了当时因职业差异导致的权利不平等及中央与地方、不同部门间的政策差异。这些历史切片,让我们更为清楚地了解到,民国时期“政出多门”的局面及社会治理的混乱状况。
编辑:王斯璇
责任编辑:冉华阳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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