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安会 张琪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2023年1月10日晚,13岁的胡某与15岁的兰某某相约从自贡市某镇前往市区玩耍。当晚,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违规搭载胡某及案外人刘某上路行驶。次日凌晨,车辆行驶至某灯控路口时,兰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沿路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与正往北绿灯直行、由邓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猛烈碰撞。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某未取得驾驶证、违规载人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胡某受伤,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另经查明,兰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系他人所有,而胡某在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选择乘坐。
法院认为,被告兰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致原告胡某受伤,且交警认定其负全责,兰某某对胡某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胡某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仍乘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兰某某承担70%的责任,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由于兰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保险公司交强险无责赔付之后,剩余损失由胡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30%,兰某某的监护人承担70%。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兰某某的监护人兰某赔偿剩余损失2.9万余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兰某某无证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自担,《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胡某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盗窃车辆仍乘坐,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兰某某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更将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置于巨大风险之中。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借此提醒广大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管,坚决杜绝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切勿因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家庭悲剧。同时,应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远离无证驾驶,对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辑:王溢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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