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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小灯塔 | 学生打闹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2025-09-28 16:46 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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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安会 官欣雨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在校园生活中,孩子们的嬉戏玩耍本是童真体现,但若忽视安全边界,一次不经意的打闹也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此类案件中,责任应如何划分?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陈某甲均为某校初中学生。课间休息时,案外人兰某某背着刘某某在操场上玩耍,刘某某先拍了一下陈某甲的左肩膀,陈某甲随即拉扯刘某某的裤子,导致案外人兰某某与刘某某双双摔倒,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与陈某甲双方班主任立即联系双方家长,将刘某某送往某医院治疗。经过鉴定,刘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甲及其父母、某校赔偿刘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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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陈某甲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陈某甲明知刘某某处于案外人兰某某背上的不稳定状态,却采取拉扯刘某某裤子的危险行为,是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刘某某未采取安全的玩耍行为,并实施了拍打陈某甲的先行为,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法院综合酌定陈某甲、刘某某分别对本次事故承担60%、40%的责任,某校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陈某甲无个人财产,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陈某甲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陈某甲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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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刘某某在本案中实施了先行为,将自身置于较为危险的游戏行为中,缺乏一定的安全保护意识,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可以减轻陈某甲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具有一定责任,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原因、各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分析学校有无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事发前,某校及在校老师已对安全问题进行了强调,在平时的学生纪律、安全教育等方面,已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故某校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孩子们的健康成长需要家长、社会以及孩子自己共同努力。少年儿童在玩耍时要牢记“安全第一”,不做危险动作,对同学的危险行为也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老师。对家长来说,监护责任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孩子成长的引导,家长应以身作则,教育孩子控制行为边界,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伤害,若孩子造成他人损害,需积极承担责任,切不可推诿逃避。对学校而言,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学校可以进一步细化安全管理制度,如在易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并通过情景模拟、案例教学等方式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王溢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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