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9日12时37分,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34万元。
(一)事故成因分析
1.坍塌房屋自身存在质量问题
2.拟重建房屋与坍塌房屋毗邻,该处地基土质系软塑性黏土。拆除拟重建房屋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该处地基土的整体受力平衡,加之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顶面低于坍塌房屋整板基础底部200~300mm,改变了坍塌房屋地基土的侧向约束,导致地基土下沉滑移,地基承载力出现单侧降低,整板基础不均匀下沉及断裂,致使房屋整体倾覆并迅速坍塌。
3.坍塌房屋所处场地原为稻田,地势低洼,拟重建房屋拆除后一个多月内,正值雨季,且拆除后形成的空旷地带无组织排水,雨水在该场地内聚集,地表水加剧渗入毗邻坍塌房屋地基内,造成地基土软化。
(二)事故直接原因
坍塌房屋地基土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且房屋整板基础上部受拉区未配置钢筋;因毗邻房屋拆除和开挖地基,改变了原基土的侧向约束,促使地基变形,地基承载力单侧降低,导致整板基础断裂;加之该房屋为单跨砖混结构(一个开间),高宽比较大且上部结构开间方向刚度差,当整板基础断裂后失稳倾覆,导致瞬间坍塌。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坍塌房屋为村民自建房屋,未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设计,并委托无施工资质、未经工匠培训的个人组织施工。
2.拟重建房屋房主未向地基开挖人员提供毗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未对地基开挖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的潜在安全风险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导致在无施工方案指导下盲目开挖。
3.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人员未对开挖过程中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主动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4.坍塌房屋场地雨水汇聚,且该场地排水不畅;同时,拟重建房屋拆除后一个月时间内雨水丰富,地表水渗入坍塌房屋地基内,地基土进一步软化,地基承载力降低。
5.汝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庐阳镇人民政府开展打非治违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坍塌房屋的持续违建行为,导致该违建房屋最终建成并入住。
6.坍塌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违规对外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大幅增加,导致了事故伤亡人数的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汝城县“6·19”房屋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何某林,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设计施工图情况下,委托无施工资质、未经工匠培训的个人组织施工,所建房屋存在较大结构设计缺陷。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何某芳,未经技术教育培训违规承接施工业务。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何某养,对地基开挖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未进行辨识,对地基开挖可能造成毗邻建筑物损毁的潜在风险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何某,负责拟建房屋地基开挖现场作业指挥时,忽视地基开挖对毗邻建筑物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盲目指挥作业。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何某峰,忽视地基开挖对于毗邻建筑物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盲目作业。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人员
1.何某辉,群众,云善村塘介脚组组长。2017年6月至今,任卢阳镇云善村塘介脚组组长期间,明知其弟何某勇违法建房,未主动劝阻,且协助其父何某林为何某勇违规报装水电,导致何某勇违建房违规安装水电。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村委依法依规督促何某辉辞去云善村塘介脚组组长。
2.何某静,中共党员,现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在任云善村建房协管员、建房网格管理员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开展违法建设动态巡查不到位,对何某勇违建行为劝阻、制止不力,导致其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何某松,中共党员,现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副书记。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任卢阳镇云善村村委主任及2021年1月至今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副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开展违法建设动态巡查不到位,对何某勇违建行为劝阻、制止不力,且违规签署水、电安装初审同意意见,致使何某勇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且为何某勇违建房水、电开户提供了便利。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4.何某兰,中共党员,现任云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2017年5月至2021年1月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支部书记及2021年1月至今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组织开展违法建设动态巡查不到位,对何某勇违建行为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何某勇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朱某柏,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任卢阳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期间,分管城建、国土、农村村民建房、“打非治违”等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对何某勇违建行为后续跟踪处理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打击整治领导不力,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6.朱某平,中共党员,卢阳镇原党委书记。2015年12月至2021年5月任卢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任卢阳镇党委书记(2021年6月事故发生后被免去镇党委书记职务)。在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镇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何某勇违建行为失察,未对何某勇此类持续违建行为作专题研究部署和采取有效针对性措施,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7.朱某,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卢阳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镇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何某勇违建行为失察,未对何某勇此类持续违建行为作专题研究部署和采取有效针对性措施,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8.李某秀,中共党员,现任卢阳镇城乡规划办(打非治违办、国土办、危改办)副主任。2015年3月至2020年4月任汝卢阳镇打非治违办(国土办)主任及2020年4月至今任卢阳镇城乡规划办(打非治违办、国土办、危改办)副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对何某勇违建行为持续跟踪、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何某勇违法新建房屋报装水电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及通水电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9.曹某,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绿化管理股股长。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抽调至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综合办负责人,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居民用电用水新装审批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新建房屋报装水电审核职责,为何某勇违法建房水、电开户提供了条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0.付某波,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土桥镇规划建房办主任。2012年4月至2018年5月,抽调至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大队,其中2016年12月任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大队二中队负责人,负责何某勇违建房所在的和平路以北县城区“打非治违”巡查工作期间,发现何某勇违建行为后,违反工作纪律,未持续跟踪、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导致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11.钟某明,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常务副队长,主持日常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发现何某勇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后,未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何某勇的违建行为,未持续跟踪和立案查处,导致何某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2.曹某雄,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及2017年8月至2020年4月任县打非治违办常务副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何某勇房屋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导致何某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13.何某全,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对何某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导致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14.朱某桂,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办主任。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原县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对何某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导致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朱某平,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成员,抽调任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大队大队长,分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何某勇违建房屋行为、未督促相关单位对何某勇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导致何某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6.黄某强,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黄某强任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何某勇违法建房查处问题后续跟踪督办不力,导致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7.王某,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任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期间,王某违反工作纪律,对全县国土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对何某勇房屋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导致何某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18.尹某山,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办副主任。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办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对卢阳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何某勇违建行为进一步交办、督办,后续协调、跟踪落实不到位;督促新建房屋报装水电审批制度执行不力。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9.王某星,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9年9月至今任汝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推动全县违法建筑存量分类处置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何某勇违法建筑持续存在而未得到处置。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谈话提醒。
20.李某,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任汝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推动全县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何某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问责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由汝城县城管局对汝城县自来水公司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由汝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郴电国际汝城县分公司进行约谈,责成郴电国际汝城县分公司向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汝城县卢阳镇党委、政府,汝城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汝城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汝城县委、县政府向郴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由郴州市委、市政府约谈汝城县委、县政府时任主要负责人。
6.由郴州市监委向汝城县人民政府下达监察建议书,督促汝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加大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加大力度推进县城区集体土地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自建房质量监管、施工现场管理。
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汝城县建设领域特别是农(居)民自建房未批先建、任意施工、“打非治违”不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建设领域特别是自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提升建设领域特别是自建房建设安全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综合施策、从严整治,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坚决两确保”目标。
(二)对全省农(居)民自建房立即开展“地毯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前期集中深入开展住建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继续实施农(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尤其要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用于经营出租、地质条件较差地域、高宽比过大以及农村年久失修、建设标准低、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排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未经竣工验收以及非法建设、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严禁用于各类经营活动。要开展建筑安全警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建设安全常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严格规范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行为。鉴于此次事故坍塌房屋的结构设计存在较大缺陷和农村(含小城镇)自建房普遍无正规设计施工图的现状,要加强源头技术把控,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对在地质条件较差地域建房的,要严格地质勘探、施工设计审查把关。对城区自建房要加强规划管理,鼓励统规统建,要严格限制自建房高度,防止出现“纸片楼”,对地质条件不好、超过三层或300平方米的自建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抓紧出台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管的措施,切实压实管理责任,加强新建农房和既有农房规范化管理,提升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四)强力推进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各地区特别是郴州市、汝城县要扎实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老旧危房、自建房、“住改商”等建筑的排查整治,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建设增量、加快消除非法违法建设存量。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使用虚假材料报装水电层层通过审批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相关证照,提供水、电、气、通信等服务。要建立非法违法建房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监督。
(五)切实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要进一步理顺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关于农(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无缝对接。要进一步加大对农(居)民自建房的执法检查力度,尤其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村旅游地区租赁行为频繁以及建设年代久、擅自改扩建的房屋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加强建筑工匠和建筑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摸清“两类人员”底数,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培训、考核,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从事施工作业。
编辑:张文瀚
责任编辑:钟小璐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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