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心悦 何安会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必须切实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
原告张某、李某系未成年人小明的外公外婆。被告李某甲、谢某系小明的父母,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便生育小明,此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张某、李某主动承担起小明的抚养开支。随着小明成长,各项费用不断增加,老人的经济压力日益沉重。经多次沟通无果,张某、李某为保障小明健康成长并减轻自身负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谢某支付小明已产生的抚养费。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深入探究背景与矛盾根源,兼顾亲情关系与未成年人长远利益,耐心组织双方调解。法官从法律、情理和社会责任多角度,向李某甲、谢某阐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强调父母缺位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谢某于2025年8月15日前,各向张某、李某一次性支付小明自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课外辅导费等)13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责任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以婚姻状况、经济情况变化而免除。具备抚养能力的父母需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当父母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抚养职责时,虽然祖辈出于亲情暂时承担起抚养责任,但这绝不能替代父母责任。本案中,张某、李某出于亲情实际承担小明抚育事宜、垫付生活、教育等合理开支,有权依法向小明的父母追偿相关费用。
抚养子女是责任,更是爱的延续。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孩子不应被忽视。愿每个未成年人在亲情呵护与法治保障下茁壮成长,也盼父母恪守责任、用心教养,为孩子筑牢安稳成长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父母应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编辑:王雨爽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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