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12月即将到来,四川又有多部新法规将施行。哪些与你我有关?赶紧来看看。
立法护航四川首个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
《宜宾三江新区条例》12月1日起施行,这对四川首个省级新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条例明确了三江新区的功能定位,赋予其在区域协同、城市转型、产教城融合、开放合作等方面探索改革、先行先试的重任。
条例理顺了管理体制,充分放权赋能,明确宜宾三江新区管委会机构性质,厘清管委会职能职责,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赋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外,将三江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三江新区管委会。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产教融合”是三江新区一大特色。条例规定,三江新区应当推进大学城、科创城建设,支持高校聚焦产业需求设置特色专业,共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三江新区应当围绕主导产业搭建校企协同合作平台,构建学教研产城一体化全域发展新格局,支持重点企业联合高校和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同时在实施创新驱动、推动科教创新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9部门联合打造“天府名品”品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府名品”是以“创新驱动、标准领先、品质卓越、品牌引领、社会责任”为内涵,聚焦四川特色优质产品(农产品)、服务,采用“自我声明”和“品质认证”两种评定模式打造的四川省高端区域公共质量品牌。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品质认证、自我声明、标识管理、培育保护、宣传推广等。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健全完善培育机制、探索运用激励措施、强化指导监督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天府名品”品牌的培育保护。省市场监管学会、省质量标准院和国际认证联盟等机构加强对“天府名品”及其产品、服务的跟踪评价。办法还提出将依托各类平台渠道,在重大节庆、重要展会、重点区域等宣传展示“天府名品”品牌形象,提升“天府名品”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
12月起,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变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促进高层次青年人才集聚和培养。对在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进一步激励博士后平台发挥作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参考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分类分档资助”做法,根据博士后人员身份进行分类资助。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职责,管理单位要加强设站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把关、监管指导、督促整改作用等,强化“省、管理单位、设站单位”三级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作用发挥。
市州层面也有多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明起施行,将推动智慧蓉城建设有序、高效、可持续,标志着成都城市数字化建设从“政策推动”进入“法治规范”轨道。
条例将智慧蓉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智慧蓉城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智慧蓉城建设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成都将加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成都)建设,统筹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等多元算力资源的科学布局,提升各类算力资源的综合供给水平,推动算力、数据、算法协同应用。
根据条例,成都将统筹推动政务办公、城市信息模型、城市物联感知、城市事件枢纽等平台建设,依托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连通各级业务系统,推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全面感知、事件趋势智能研判、区域资源统筹调度、处置行动人机协同和平急高效运转,构建实体化运作和线上化平台一体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
《德阳市社区治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权限后,德阳在此领域的首次立法实践。
条例针对物业服务管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减负增效等一系列群众关切问题,设置专门条款,规范小区治理,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探索优化社区服务,强化社区服务设施保障。条例旨在重点理顺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居民委员会等主体的职能职责,落实资金、设施和人员保障,为德阳社区治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制度支撑。
南充市第一部规范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起施行。全文共5章38条,核心涵盖倡导与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第二章“倡导与规范”共10条,聚焦7大领域行为准则,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公共卫生、文明出行等。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中针对手机外放扰民、机动车快速通过积水路段妨碍他人、不礼让行人等热点问题作出重点规范,同时鼓励见义勇为、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
《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也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市州级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其出台不仅为守护秦巴山区珍贵药用植物资源筑牢法治屏障,更标志着我国地方中医药资源保护从“粗放管理”向“精准治理”的关键跨越。
条例明确了对野生药用植物的分类保护制度,明文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药用植物。采集国家二、三级保护的野生药用植物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部位、地点、方法、采集期和有效期等采集。野生药用植物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建立购销档案并保存五年以上,记录野生药用植物名称、数量、部位、来源、去向等信息。禁止出售、收购非法采集的野生药用植物。
条例还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未办理营业执照违法收购野生药用植物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出售、收购非法采集的野生药用植物的,将没收其野生药用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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