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东丽株式会社 (Toray Industries, Inc.)26.9%、DIC株式会社(DIC Corporation)27.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25.2%、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25.6%、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33.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Sumitomo Bakelite Co., Ltd.)34.5%、其他日本公司69.1%;
美国公司: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214.1%、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Fortron Industries LLC)220.9%、其他美国公司220.9%;
韩国公司: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26.4%、HDC聚合物株式会社(HDC POLYALL Co.,Ltd.)32.7%、其他韩国公司 46.8%;
马来西亚公司: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23.3%、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40.5%其他马来西亚公司40.5%。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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