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此前在成都新都区因骑车被未拴绳宠物狗绊倒女子的健康状况,备受社会关注。12月2日,受伤女子的姐姐程女士(化名)告诉记者,妹妹小涵(化名)在上周六已经出院,手术很顺利,目前正在家中恢复。此外,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狗主人任某某携带犬只出门未拴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进展:受伤女生已出院 正与宠物狗主人协商赔偿
2025年11月15日晚上,新都区东骏湖景湾学院路东段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年轻女生在骑行自行车时,被路边突然窜出的未拴绳宠物狗绊倒,因未佩戴头盔,头部着地后流血不止,并倒地不起一直抽搐。

之后,受伤女生小涵被紧急送往新都区某医院ICU抢救。12月2日,小涵的姐姐程女士告诉记者,手术很顺利,在上周六妹妹已经出院,他们正在和狗主人任某某协商赔偿事宜。
在一份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为新都区学院路东骏湖小区路段,无人员死亡,事故路段为中心虚线分隔的双向四车道,该路段禁止停车、限速40km/h。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认定书(受访者提供)
警方:未使用犬绳牵领 宠物狗主人负全责
据交警认定,11月15日当晚,小涵驾驶自行车沿新都区学院路由育英路向兴乐南路方向行驶。
18时34分许,车行至学院路东骏湖小区路段时,遇任某某所喂养大只(未使用犬绳牵领)由右侧人行道冲入车行道,小涵驾车与犬只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

经调查,在此事故中,任某某携犬只出门未使用犬绳牵领,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小涵驾驶非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过错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交警认定,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之规定。小涵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涵无责任。
对于这一认定,程女士表示认可,并告诉记者,在这个过程中,狗主人任某某全程都比较积极和配合,包括协商赔偿和定责一事,“对方都在积极地对接,目前我们还在协商当中。”
而在今后,程女士也希望借此经历,提醒包括妹妹在内的骑行爱好者,出门骑车能够戴好头盔,注意交通安全,也希望养宠物的人能够注意拴绳。
编辑:陈翠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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