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安会 敬文丹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离婚不改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父母的关爱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支撑。当父或母一方在法院判决孩子由另一方抚养后,通过“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优势,申请变更抚养权能成功吗?
林某某(男)与王某某(女)原为夫妻,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小华。2021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华由王某某抚养,林某某支付抚养费。2022年6月,林某某带小华至外省过暑假,期满后以“小华不愿回老家”为由拒绝送回。2025年2月,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华(已满8周岁)愿随其生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随林某某生活系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致,其以此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不应支持。林某某虽提交小华书信证明其意愿,但子女意愿并非认定抚养关系变更的唯一依据,还需综合考量父母现状、子女成长环境等因素。经查,双方均具备抚养能力,且林某某未举证证明王某某抚养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华随林某某生活期间,因抚养问题及父母矛盾,多次出现不尊重长辈的言行,违背尊老爱幼的民法原则与传统美德。林某某作为抚养人,未履行正确教育义务,不利于小华身心健康。同时,小华愿随林某某生活的表述,存在受实际生活状况及林某某不当引导的可能。结合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小华与王某某近三年未见面等事实,难以认定该意愿的客观性。综上,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法院通过书面告知、电话催告等方式督促林某某履行生效裁判。同时向林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在品德培育、法治教育方面正确引导孩子,杜绝不当教育方式。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探视子女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离婚后,通过藏匿子女、阻断亲子联系等方式处理抚养权争议,既侵害他方监护权与探视权,也违背子女健康成长的核心需求。抚养权变更及探视权行使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因父母纠纷损害子女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稳定的亲子关系与和谐的沟通氛围,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抚养权不是“占有权”,抚养争议的解决应以子女成长福祉为标尺。父母应谨记,切勿让孩子成为“出气”的砝码,而应以理性沟通化解分歧,用持续的关爱与陪伴,为孩子筑牢成长的温暖港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编辑:王雨爽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张宏彦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