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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专家因送餐延误身体不适拒评标,青海通报:不再聘任

2026-01-13 14:44 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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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数据局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关于4名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身体出现不适症状送医救治情况的通报》。

通报称,1月4日,参与项目评标的4位专家因送餐延时导致低血糖、头晕等不适症状,无法继续履行评标职责。本着对评标专家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保障每一个招标项目评标活动顺利进行、避免评标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不再将4名专家聘任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并调整出库。

通报全文如下——

通报称,2026年1月4日,在开展跨省远程项目评标过程中,随机抽取的郑XX、吴XX、刘XX、曹XX等4名评标专家因送餐员送错地方致使送餐延时,出现低血糖、头晕等不适症状,无法继续履行评标职责,提出呼叫救护车进行医疗救助需求,4名专家就餐后称症状未有缓解,坚持要求120急救服务,拒绝继续评标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呼叫救护车接离评标现场,送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予以救治后自行离开医院。项目招标人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后完成评标。

评标工作责任重、强度高,评标时长不确定,时常需加班加点延时评标,甚至隔夜评标,对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较高专家身体健康是确保评标活动顺利进行和评标质量的根本保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入库专家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青海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入库专家须身体健康”。

本着对评标专家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保障每一个招标项目评标活动顺利进行,避免评标期间发生人身意外,根据《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及《青海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予以调整出库,电子聘用证书自动失效,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规定,省数据局研究决定,不再将郑XX、吴XX、刘XX、曹XX等4名专家聘任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并调整出库。对4位专家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我省工程建设招标项目评标工作,为评标工作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诚挚的感谢。

此次事件也给所有在库评标专家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在评标过程中,需评标专家具备专业知识,全程保持清醒判断力,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和生命安全不容忽视,请所有在库评标专家务必高度重视自身健康管理,定期自行体检,若发现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影响评标工作,不再具备正常履行评标职责的身体条件,无法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及时向省数据局提出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隐瞒或不申请依法依规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出现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身体健康状况,省数据局将及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时发生意外情况的,一切后果由评标专家个人自行承担。

实习编辑:熊可欣

责任编辑:胡倩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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