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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孩子意愿与身心健康优先!

2026-01-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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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安会 熊春燕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在离异家庭中

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权产生争议

谁说了算?

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

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核心准则。

抚养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一份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它关乎着孩子的成长轨迹与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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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告林某(男)与被告陈某(女)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林由陈某直接抚养,小林三岁前林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凭发票由双方均分,小林三岁后产生费用另行商定,林某履行经济义务后可随时探视。

离婚后,林某与陈某因抚养问题争执不断,女儿小林也被卷入矛盾之中,长期处于父母之间的拉扯状态,加上学习压力,小林出现成绩下滑、精神状态差等问题。父亲林某认为母亲陈某抚养方式不当,诉至法院要求将小林(已年满8周岁)变更为由自己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裁判结果:孩子的心声与稳定最重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法定不适合继续抚养的情形。

3.小林已满8岁,其已具备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且明确表示愿继续随陈某生活。

4.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现阶段生活环境的稳定对其身心恢复至关重要,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小林的身心健康与稳定成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抚养权不予变更。 

法官说法:法律怎么看待抚养权变更?

核心原则:一切以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前提。

重要依据:对于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责任:离婚不意味着亲子关系结束。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判决后,法院还对林某、陈某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亲继续履行经济责任,要求母亲保障父亲的探视权,并郑重提醒:请停止将成人间的矛盾传递给孩子,还孩子一个安宁的成长环境。

法官寄语

父母之爱,从来不是一场输赢较量。抚养权,更不是用来证明谁对谁错的工具。离婚后,如何放下成见、共同为孩子撑起一个稳定的成长空间,才是真正对孩子负责。

愿每一位父母能多一分沟通,少一些争执;多一些协作,少一些计较。让孩子不用在亲情间做选择,只需在稳定温暖的爱里安心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编辑:王溢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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