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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解读:票盐入垣 引盐归仓——一份英文档案揭秘“票盐入垣”

2026-01-29 09:00 自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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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富荣盐场食盐产量位居四川26个盐场之首,在全面抗战的八年间,累计生产食盐193.9万吨,年均约24万吨。当年如此巨量的食盐,是如何储存、如何管理?一直是萦绕笔者心中许久的疑问。带着这疑问,笔者查阅了晚清、民国时期盐政管理相关档案和资料。现将当年施行“票盐入垣、引盐归仓”制度及其演变,分期予以介绍,以飨读者。

一、英文档案中直译名词——KungYuan(公垣)

自贡市档案馆藏有川南盐务稽核分所形成的411卷英文档案,其内容涵盖了盐政管理、人事机构、财务账册、员工福利等内容。笔者在整理这批珍贵的历史档案时,发现了一份形成于1919年的照片档案。档案中两张照片均聚焦于食盐送入、运出仓储地的场景,照片下方均配有英文图片说明(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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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大意:东岳庙公垣(KungYuan)显示各灶生产的盐已经进入公垣。在青口滩(位于釜溪河上的一个重要码头)盐进入收税处接受查验前将先由巡丁查验,即以票计重。从图中背景可见,左侧是正门敞开的仓库以及待售的盐,仓库相连组成公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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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大意:东岳庙公垣东门处小贩正要离开。巡丁站在大门处正给通行证盖章,准许运出公垣的盐从此门通行。

笔者在对这两张照片档案的英文说明进行翻译时发现,当年照片著录者对集中存放食盐的“公垣”,并未采用 “Warehouse”“Storehouse” 这类表示一般性仓库的英语单词,而是将其作为专有名词直译为“KungYuan”(公垣),这一细节表明,当时川南盐务稽核分所已将其视作特殊盐务仓储专称来对待。从当年照片档案文字介绍内容中,不难发现公垣的特征:一是由多间仓库相连,组成相对封闭区域,作为存放盐灶生产成品食盐的场所;二是有严格的进出管控制度,食盐、人员进出皆需多重查验,且设有专门岗哨;三是此处存储的食盐,主要供给小商小贩在周边区域进行售卖。(这类食盐,被称之为“票盐”“余盐”)。正是因为“公垣”储存票盐的特殊性,为区分其他储存引盐(经朝廷批准、长途运往外地的食盐,被称之为“引盐”)仓库,才使得当年翻译者选择用汉语直译的方式,去描述这类储盐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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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川康区产运销名词汇编》关于票盐、引盐的解释(自贡市档案馆藏)

二、公垣缘何设立?

前文展示的照片拍摄于1919年,说明此时公垣已存在,并有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公垣,最初设立于何时?为何设立?

据《自贡市盐业志》记载:清咸丰五年(1855年),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筹集军饷,清朝廷开始征收厘金,票盐被列入其中。同年,四川总督黄宗汉奏请在四川征收井盐票厘,每斤盐征钱4文。

同治元年(1862年),四川总督骆秉章为强化井盐票厘征收,将自贡富荣东场分为五垱(桐垱、龙垱、新垱、长垱、坵垱),每垱设票盐盐垣,就垣抽厘。自此,富荣盐场出现“盐垣”这一称谓。

光绪三年(1877年),四川总督丁宝桢奏请革除引商、整顿盐务、创办官运局,实行井盐官运。同年十一月,四川盐运总办唐炯,以“余盐(票盐)悉归盐垣售卖,存在种种弊端”为由,请求撤销盐垣并获准。

光绪四年(1878年),四川各产盐区设立“公市”,准许各盐灶修建、租赁各自盐仓(私仓)。正如《四川盐政史》(吴炜等人编纂)记载:“在前清时(光绪时期),官运局于各岸(食盐销售口岸)建设仓廒,所购之盐运仓存储……至于场盐(产地之盐)无论配引、行票(引盐、票盐),均存灶户自行管理”。

民国之初,政府实行盐税产区征收,储运管控环节缺失,致使私盐外运泛滥、偷税漏税严重,盐政弊端百出。1914年,晏安澜(1851-1919,字海澄,陕西镇安人,清末民初著名盐政专家)出任四川盐运使,便有以下论述:“川省盐法之未可行,就场征税也……而票盐陆运,均系肩挑背负之流营业谋生,既不可集零为整,自不可招商承办……灶贩沟通一气,私盐恐难禁杜。”

1915年4月,四川盐运使署订立《公垣章程》二十条,并确定“公垣”由盐商集资合办、盐政派员监管,在灶户集中区域划定区段设立,专门用于存储、发送食盐。《四川盐政史》记载“因先后有公仓、官仓之设,专以存储引盐;票盐则入公垣售卖,分别办理,各定专章,严禁盐存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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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盐政史》关于盐斤储藏的记载(自贡市档案馆藏)

1915年7月,富荣盐场正式设立公垣24座。公垣设立时,按土地坡为界,将自贡盐场分为东、西两场。东场公垣设14座:凉高山设4垣、大坟堡设4垣、东岳庙设2垣、豆芽湾设2垣、郭家坳设2垣。西场设公垣10座:苟氏坡设4垣、黄石坎设2垣、席草田分设2垣。

三、“票盐入垣”具体如何运行?

前文展示的照片档案,仅拍摄到“以票计重”“盖章放行”等环节,公垣究竟是如何具体运行?又是如何加强食盐管控的呢?为此,笔者对当年公垣相关章程进行了梳理。

1915年4月所订立的《公垣章程》(二十条)明确了公垣商人组织、盐官监督的组建原则。即公垣为官方监督运行的民办机构。公垣须由集资商人经报备并缴纳保证金(其后确定为2000元)后才能得以设立,公垣商人不得兼办两垣以上业务。这即是对盐商承办公垣予以限制,以此防止盐商借助食盐仓储谋取私利。

为确保票盐入垣得以落实,《章程》规定,“各场灶户除公司(指承担引盐外运设立的公司)购盐之灶外,其余各灶均按划分区域归入公垣发卖”“不准商贩在垣外与灶户直接交易”,即明文确定盐场各井灶所产票盐,必须存放在官方指定公垣内。否则,将被视为涉嫌“贩卖私盐”而遭受处罚。《章程》还规定,“公垣须随时调查各灶户的产额、销额是否相符”,以此防止井灶商人藏匿、隐瞒所产食盐的不法行为。

为防止票盐盐税“跑冒滴漏”,《章程》规定公垣“无税票,不得发盐”。即,游商小贩在公垣购盐时,需将税款连同购盐款一并缴纳给公垣,再由公垣将所收税款上缴盐署,以换取税票。公垣严格依据税票上所记载的食盐重量发放食盐,且在盐票上加盖公垣印鉴,以此确保票盐税收征缴到位。

为确保公垣有效运转,《章程》规定公垣所有进出盐斤数量、买卖盐斤灶户、商贩姓名必须每五日向本场盐官上报一次。所有盐斤称重必须使用盐运使颁发的官秤,且整个过程须受本场盐官监察。公垣买卖盐斤的价格及所加商息,均须由评议公所(承四川盐运使之命,由井灶商组织成立协助处理盐务事宜的机构)参与拟定,并最终呈报盐运使审核批准。公垣售盐时每斤可加收商息2文、绳索消耗4文,合计6文。这些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公垣的顺利运转,以维持国家对食盐储运环节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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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盐政史》关于晏安澜所主持制定公垣章程二十条的记载(自贡市档案馆藏)

1919年,张英华(1886-1946,毕业于北洋大学,留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1918年至1923年历任川南盐务稽核所经理、代理四川盐运使,后任北洋政府财政总长。抗战爆发后,投靠汪伪政权、沦为汉奸。1946年因汉奸罪被捕,死于狱中)代理四川盐运使后,再次对《公垣章程》进行修订,出台了“严格禁止灶户与商贩直接交易,且一灶不得隶属于两垣”“灶户盐斤需于24小时内入垣”等更为严格的制度。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盐价议定、进出盐斤登记、门禁管理等具体措施,如“每旬由场官(盐政官员)会同评议公所,召集各垣灶算明公垣收盐价格及售盐最高价(只准减少不准加增)”“盐斤进出(公垣)均需由垣商逐日登记,经场署管理员审核盖章”“管理员每日启闭公垣进出门栏”。这些措施和制度,其目的均为加强对食盐产区周边销售的票盐管控,防止食盐走私,稳定盐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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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盐政史》关于张英华主持制定公垣章程十三条的记载(自贡市档案馆藏)

四、公垣制度的演变

看似严密、周详的票盐入垣制度和“公平、有序”的盐区公垣组织架构,却因公垣皆由产盐大户、势力雄厚盐商承办,盐商大户与未入股公垣的小户、小商之间,矛盾纠纷不断,双方相互指责,甚至影响到盐场食盐产出。

1919年,代理四川盐运使的张英华,为缓解富荣盐场大小灶商之间的矛盾,另起炉灶,仓促推行“官垣”制度。即,为未入股公垣的小灶户设立官督民办的储盐机构——官垣。官垣“进盐、放盐、过称、收税”均与公垣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其“允许灶户在垣内自主寻主交易”“由官垣所涵盖的灶户公推执事,执事仅负责仓储管理与秩序维护”“明确绳索、脚钱全数归灶户所得”“商息转为执事酬劳与运营经费”等。

在此制度推动下,富荣盐场初期设立官垣26座,即:东场一区4垣,二区6垣,三区2垣,四区4垣;西场一区4垣,二区4垣,三区2垣。后来,官垣增加至35座。

官垣设立初衷,旨在打破盐商大户对票盐销售的垄断,减少盐商大户对小规模灶商的打压。然而事与愿违,本是小灶户并经过公推选举的官垣执事,把持官垣储存、运营业务,利用“垣内允许交易”的便利,强行低价收购小户所产食盐,借机谋取私利,更为甚者暗中走私、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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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盐政史》关于官垣章程十八条的记载(自贡市档案馆藏)

1927年,川南盐务稽核分所面对公垣、官垣并存和票盐储存环节的诸多弊端,将富荣盐场东西两场所设立的24座公垣、35座官垣一律撒销,并于当年6月11日统一更名为“盐垣”,规定原有官垣、公垣定名为“某场某区第几盐垣”。

颁定《盐垣简章》(十六条),《简章》规定,“盐垣仍为民办官督的储盐机构”“每垣缴纳定案金820元并筹足运营资本”“灶户可在本区内自行选择盐垣入盐,但须在48小时内尽数入垣”“盐垣门栏由管理处与收税处共管,黄昏上锁黎明开启”等,这些制度的出台,既沿用了多年运行的习惯做法,又赋予了大小灶商储盐选择权,从而形成了更为周详严格、更为公平有序的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1929年,富荣两场盐垣共计59家,其后又添设至64家。

1942年,全面抗战进入最为艰难的阶段,国民政府为应对战时所需,决定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并于8月1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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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9月29日,盐务总局关于盐专卖暂行条例施行时间的通令(自贡市档案馆藏)

在此制度下,川康盐务管理局将原有存储票盐的盐垣一律分区归并,改称xx区第x号盐店,并委托具有盐业经验及资历的商人代办,称为“代售商”,负责办理票盐官收及就场官卖事宜。在收购盐斤时,由代售商先垫付盐价及包装运杂各费。在售盐时,统一由盐专卖机关专卖,票销地区各县公卖店或商贩,须先向盐专卖机关缴清盐价及税费后,凭盐专卖机关所发之出仓单及运票,再向代售商领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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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专卖办理场产实际状况(时间不详)(自贡市档案馆藏)

1947年5月28日,国民政府明令取消食盐专卖制度,盐垣存储得以恢复直至新中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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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6月7日,盐务总局关于取消盐专卖条例的通令(自贡市档案馆藏)

沿着百年前英文档案中的两张照片,我们得以寻迹自贡盐场不断演进、变化的票盐存储轨迹,从公垣、官垣、盐垣、盐店的迭代,这些制度演变折射出近代中国盐务管理体制的复杂变迁和艰难探索。

下一期,我们将为您介绍与票盐存储有显著差异的民国引盐仓储管理制度。

编辑:李梦阳

责任编辑:冉华阳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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