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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出台九项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6-01-30 09:36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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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进一步释放住房消费潜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6年1月起

富顺县实施涵盖购房补贴、金融支持、

容积率优化、预售监管等多维度的

九项政策措施

措施全文如下

为巩固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良好态势,推动房地产行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根据《自贡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自住建发﹝2025﹞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

(一)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给予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二)特定人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1.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2.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3.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富顺县在职在岗的高层次人才,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人员,富顺县认定的“新农人”;

4.在富顺县城区务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户籍人员:

①农村户籍迁入富顺县城;

②申请办理居住证;

③截至资格认定前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

(三)购买县城区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2000元/个的补贴。

以上(一)(二)条购房补贴可叠加享受,单套住房金额补贴不超过5万元。特定人群补贴政策每户仅可享受一套,若该住房在5年内交易和转让的,应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将特定人群补贴资金一次性全额退回至县财政指定账户。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好房子”建设。缴存人家庭购买按照《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开发的“好房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20万元,最高可达120万元。符合多子女家庭、新就业大学生、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叠加执行。支持住房“以旧换新”。缴存人家庭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旧房如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出售的,原旧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纳入贷款次数认定。继续执行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及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放宽购房信贷政策。在本县范围内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人在本县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凡是已挂牌出售、出租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统一首套和二套房最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为15%。调整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四、提高购房户得房率。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新建住宅项目,其无偿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含社区公共管理用房、社区幼儿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公厕、垃圾库等)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指标。建设单位通过统一设计、施工优化住宅立面实施效果,阳台按封闭设计且封闭阳台外窗性能与住宅外窗一致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住宅建筑中的阳台、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结构板、空调板以及结构镂空部位等每一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计容建筑面积的1.3倍(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除外,继续按富自然资规发﹝2024﹞18号文件执行),超出部分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五、放宽土地价款缴纳及开发预售管理。建设单位已缴纳土地价款达到总价款50%且无滞纳金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延迟缴纳剩余价款,剩余价款最后缴纳期限不得超过《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已缴纳土地总价款50%以上的项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建设业主可按“统一报审,分期建设、分期预售”的方式实施开发。分期预售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地价款缴纳比例。

六、深化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充分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强政、企、银协作,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融资需要,确保在建项目正常推进、如期交房。

七、容缺竣工验收备案。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承诺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26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先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可延后到首栋单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九、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全县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必须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加大对房地产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和银行虚假监管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项目属地对工程进度匹配度审核,持续健全资金使用划拨审核机制,确保预售资金“应进尽进、应管尽管”。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一条实施购房补贴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其他条款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实习编辑:熊可欣

责任编辑:冉华阳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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