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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利保本陷阱!岁末年初非法集资高发需严防

2026-01-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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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零风险、高回报”“快速翻倍、保本付息”——此类诱人宣传背后,或隐藏非法集资“陷阱”。当前岁末年初,非法集资进入高发期,其常以“高收益”“稳赚钱”为幌子,侵蚀群众财产安全。在此提醒,高收益必伴高风险,广大群众需谨慎投资,守护好自身“钱袋子”。‌
非法集资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三个特征。

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吸收资金;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则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常见的类型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小课堂”

2025年度防非主题广告片

牢记“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如发现非法集资可疑线索,请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防范非法集资的坚固防线,共度平安祥和的岁末年初。

编辑:王雨爽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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