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蒙
2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现场通报了三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污水处理厂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矿业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养殖场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已被依法处罚,最高罚款45.43万元,部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案例一:巴中市通江县某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25年4月7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接省生态环境厅第三监察专员办交办“通江县某污水处理厂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线索,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要求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核查标液,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正在使用的试剂已过期。经检测,其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为2.379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3.8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及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处以罚款33.02万元,并责令该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凉山州金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利用PE塑料暗管逃避监管外排废水案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管理平台”关于“金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长期向金沙江支流金阳河排放废水”的举报线索,2025年6月23日至7月24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查,2025年6月22日、23日,该公司利用水泵将洗选厂第三级沉淀池中的废水、底泥抽取后,通过埋设的PE塑料管道排入金沙江支流金阳河。经采样检测,该PE塑料管道排口下游约15米处,锌浓度为16.2mg/L、铅浓度为1.11mg/L、镉浓度为0.12mg/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5.43万元,并于2025年11月2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三:达州市渠县某生猪养殖场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据群众来访投诉,2025年6月26日,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渠县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的氧化塘内存在1根白色PVC管,氧化塘内的养殖粪污正通过该管流入前方沟渠并汇入龙嬉谷河沟。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氧化塘前方沟渠内、沟渠汇入河沟处等采样点位均含畜禽养殖特种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10.0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11月10日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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